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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惩办贪污分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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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2-09
第1版()
专栏:

严厉惩办贪污分子
贺战军 张思之
北京市人民法院自一九四九年三月一日起,至今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一共受理了五百三十七件贪污案。这类案件的发生不是日趋减少,而是日益增多:一九四九年的十个月中受理了一百一十案,一九五○年全年受理了一百九十六案,而在一九五一年的十一个月中就受理了二百三十一案。最近十个月来,有三百五十一名贪污犯被判了罪。罪行严重、被判处死刑的有七名。甚至在司法干部中也发生贪污受贿事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办事员顾裕尚冒充审判组长,四出招摇撞骗,连续贪污五千九百六十万元(顾已被判处死刑)。据统计,北京市(包括中央级)各机关、团体、学校发生贪污事件的单位近一百个。事件发生在财经部门的最多,占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弱;发生在政法部门的占百分之十五强;发生在文教、军事等部门的共占百分之二十五。干部贪污的以新干部居多(大部分是曾在国民党政府中工作过的人员),占百分之九十弱。在老干部中,也竟有人犯了贪污罪。在我们十个月来受理的贪污案件中,国家财产因贪污而受到的直接损失达十六亿二千四百多万元。北京市人民政府公营企业公司科员孙宝琮、技师崔家庆奉命去东北采购木材,竟勾结私商合谋贪污公款达东北币三十七亿元(两犯均被处死刑)。中国百货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业务员刘振尧,竟拐带公款五千万元潜逃(已捕获归案)。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总务处职员霍曾纶等九人集体勾结私商,盗取库存公物,变卖得利,先后有好几十次,贪污款额初步查明的有一千多万元。如果我们不严肃地制裁这些罪犯,并坚决地展开反贪污的斗争,那么,增产节约运动的开展无疑将受到不利影响。
这些罪犯窃取国家财产的方法,一般地是拐款潜逃、挪用公款、伪造账目、涂改单据、收受贿赂、索取回扣、侵占盗卖、浮报截留、勾结私商出卖标的等。产生这些罪行的主要原因,有下列几种:
第一,许多曾在国民党机关工作的干部还没有根除国民党的思想和作风,尚未建立起革命的人生观和“廉洁的、朴实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共同纲领第十八条);或者是虽然革命多年,但因政治上思想上锻炼不够,经不起剥削阶级腐化生活的诱惑,发生了动摇。中央公安部生产科科员杨占鳌参加革命多年,竟拐带公款二千三百万元,去上海、苏州一带游山玩水、宿娼嫖妓,就是显明的事例。
第二,有些机关、团体还没有健全的管理经济的组织机构和一定的制度,首先是会计制度和检查制度。这就大大地便利了贪污犯窃取国家财产。清河镇供销合作社就是因为连账簿都没有,被岑振东等贪污、浪费公款达一千万元。
第三,对贪污分子姑息放纵,重罪轻判,使一部分干部觉得贪污并没有什么了不起,更加肆无忌惮。如国际新闻局干部李嘉尘利用职权,贪污公款达一千二百八十五万元的严重罪行,仅判了四年徒刑(将重新审判)。
应该怎样和这些犯罪行为做斗争,怎样防止这些犯罪行为呢?
第一,发动全体人民和一切贪污行为作斗争,对破坏国家经济建设、贪污受贿的不法分子进行无情的检举,揭发。斯大林同志教导我们:在人民群众中普遍地“造成一种精神的气氛,这种气氛排斥偷盗的可能性,使偷窃人民财物的盗贼,不论‘快乐的’或‘不快乐的’,都不能生活与存在。”(列宁斯大林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解放社版)在这一方面,我们需要做巨大的教育工作和组织工作。
第二,各机关、团体,特别是财政经济机关,应该严厉地纠正轻视国家财产的观点。把会计制度和检查制度健全起来,乃是当前急务。北京市人民政府税务局内四分局就是因为没有健全的制度,而被掌管罚金收入的干部赵锡康挪用了公款一千余万元私购股票,造成国家巨大损失。应该引为教训。
第三,应该坚决纠正对贪污分子的姑息放纵和重罪轻判。有些“善意”的人替贪污分子这样辩护:“干部生活太苦呀!一百多斤小米怎么能过活呢?将来薪资提高了,贪污现象自然就没有了!”这种说法,是只顾个人利益、对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缺乏责任感的表现,是错误的。另外有一些人,错误地引用“治病救人”的格言,作为重罪轻判或不判的根据。他们不懂得:姑息放纵是既不能治病,也不能救人的。严惩贪污分子,则正是为了其他干部不致走上蜕化的死路。列宁这样说:“不把受贿者枪毙,而给了这样开玩笑似的软弱而轻微的判决,这对于共产党人及革命者乃是可耻的行为。”这些深刻的教言,我们应当牢记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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