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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洁琼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村委会组织法草案已修改建议审议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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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1-1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雷洁琼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村委会组织法草案已修改建议审议通过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雷洁琼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说,法律委员会已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个修改稿。
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参照大会审议中代表提出的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审议修改后颁布试行。
今天雷洁琼代表法律委员会作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时说,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之后,有的副委员长和一些委员就草案作了调查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就村民委员会的有关问题作了调查,参照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时代表提出的意见,并同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后,提出了修改方案,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987年10月24日、11月9日召开会议,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和上述意见,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时许多代表提出的意见,考虑到在坚持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的同时,从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工作还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建议删去草案中关于“村民委员会除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的指导外,有权拒绝承担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布置的任务”的规定。
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根据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草案时有些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根据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草案时有些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这样的规定:“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
草案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根据有些地方的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的“进行教育和帮助”修改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此外,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将草案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草案)。
雷洁琼说,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还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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