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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更明确措施严惩走私贪污贿赂罪 王汉斌就两个补充规定草案向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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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1-1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采取更明确措施严惩走私贪污贿赂罪
王汉斌就两个补充规定草案向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惩治走私罪和惩治贪污罪贿赂罪两个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
王汉斌说,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于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很大作用。为了更好地执行刑法和《决定》,按照一手抓改革、开放、搞活,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1982年法制委员会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在经济犯罪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草案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草案。1986年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多次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许多地方和有关部门认为这两个补充规定草案基本符合实际需要,对打击走私罪、贪污罪、贿赂罪很有必要,希望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王汉斌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规定,对走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死刑。草案具体规定对以下几种情节特别严重的走私犯罪判处死刑:(1)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2)走私其他货物、物品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3)武装掩护走私的。
关于走私淫秽物品问题,王汉斌说,根据海关法,草案将是否“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作为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走私淫秽物品对社会危害很大,各方面强烈要求予以严厉打击,因此草案规定,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王汉斌谈到走私货物、物品数额多少应当判刑问题时说,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草案规定,走私本规定所列严禁出入境的物品的,原则上都要判刑。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2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判刑。
王汉斌说,近几年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走私数额很大,危害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他说,走私共犯特别是走私集团,危害性很大,过去对主
犯往往只按照他个人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处刑,显然处刑轻
了。因此,草案规定,对走私集团和其他共同走私犯中的主
犯,按照共同走私货物、物品的总价额处罚。
关于贩私,王汉斌说,近几年来,贩私活动比较严重。贩私虽然和直接走私不完全相同,但有密切联系,危害性也很大。实践中,对于贩私有的按投机倒把处理,有的按走私处理。为了明确界限,草案根据海关法,规定下列两种行为按走私罪论处:(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王汉斌说,几年来,单位和个人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比较严重,这种犯罪活动有时又和走私犯罪有关,各地要求规定刑罚,以便审判时有所遵循。因此,草案对这些问题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王汉斌说,刑法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各地感到不好掌握。根据几年来的审判实践经验,草案按照贪污的不同数额分别规定了四种不同的量刑标准。关于判处死刑的界限,草案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界限,草案规定,贪污2000元以上的,一般应当判刑。
他说,有些个人长期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情况比较严重,各地要求明确规定刑罚。因此,草案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
关于受贿,王汉斌说,草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这里规定“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以区别不正之风与受贿犯罪的界限。
关于行贿,王汉斌说,近几年,行贿问题比较严重,有的不法分子通过行贿谋取大量非法利益,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法对行贿罪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已远远不能适应这种情况。因此,草案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行贿和谋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回扣、手续费,王汉斌说,近几年,有些走私、诈骗、投机倒把罪犯甚至有些企业单位,常常采取给经办人员回扣、手续费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使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这实质上也是行贿。对此,草案规定了处罚措施。
他说,近几年,不少企业事业单位通过行贿进行投机倒把、套购倒卖甚至诈骗活动,推销劣货、次货、假货,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些犯罪活动往往是经过单位领导同意或集体决定的,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感到难以追究法律责任。因此,草案对这类问题作了
处罚规定。
关于追缴和没收赃款赃物,王汉斌说,近年来,有些地方不注意追缴和没收赃款赃物,致使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刑,释放后仍能享有非法所得,甚至以其非法所得继续犯罪,群众很有意见。为防止和纠正这种情况,草案规定: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追缴的贪污、挪用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没收的财物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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