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8阅读
  • 0回复

王汉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九七八年底前颁布的法律清理情况和意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1-1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王汉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九七八年底前颁布的法律清理情况和意见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王汉斌在报告中说,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清理建国以来颁布的法律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了清理。据统计,从1949年9月至1978年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有134件,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法律逐件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一些法律专家的意见。
王汉斌报告的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是:
在134件法律或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分为以下四类:
(一)已由新法规定宣布废止的11件。
(二)已由新法代替的41件。
(三)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经停止施行的29件。
(四)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条例,已经过时的30件。
对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111件法律,除已由新法宣布废止的11件以外,对其余的100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这些法律已经不再适用,但是过去根据这些法律对有关问题做出的处理仍然是有效的。
此外,在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48件,因新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制定,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已成立常务委员会,各自治地方都已经或正在另行制定自治条例,上述组织条例已因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
王汉斌说,除已失效的法律外,还有23件法律或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