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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对外开放促进合作交流 我国法院对外交往日益加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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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1-21
第3版(政文)
专栏:

实行对外开放促进合作交流
我国法院对外交往日益加强
本报讯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人民法院同国外法律界的交往日益加强。近4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友好交往活动,派出20多个团组到泰国、印度、尼泊尔、委内瑞拉、美国、日本、意大利、英国、联邦德国、澳大利亚等近20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访问和业务交流,正式邀请和接待了40多个外国法官代表团190余人,接待其他有关部门邀请的来访的外宾1500多人次。
我国地方法院也积极开展了对外友好往来。目前已有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几十个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参与了外事交往活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到美国进行模拟审判表演,受到美国法律界人士的好评。
我国法院不断开辟交往渠道和领域,除通过工作会谈、旁听庭审、交换资料等常用方式外,还有专题考察、模拟审判演示、研讨座谈等方式。在内容上,不仅涉及一般司法制度,还对行政案件审判程序、法官培训、微型计算机在诉讼中的运用等业务广泛进行了考察与交流。此外,我国法院还将与法国和波兰两国法院开展司法协助。
对外多边交往也有良好的开端,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在我国共同举办了商标司法讲习班和包括7个亚洲国家的法官参加的专利审判讲习班。1985年,在我国法律工作者代表团参加的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的《通过法律维护世界和平中心》组织在西柏林召开的世界法律大会上,我代表团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还被选为该组织执行委员兼亚洲地区主席,为1989年在我国举行第14届世界法律大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这些交往有效地增进了国外对我国司法过程和法律环境的了解,对推进我国特色的审判体系的完善,也是大有裨益的。
随着我国深化改革和加快开放,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多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对外交往,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友谊,在改革中加强法院的自身建设,更好地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毕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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