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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第三项议程问题 我再度提出四点基本原则 同时召开另一小组委员会讨论第四项议程 我提出协议签字后双方遣送全体战俘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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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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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关于解决第三项议程问题
我再度提出四点基本原则
同时召开另一小组委员会讨论第四项议程
我提出协议签字后双方遣送全体战俘原则
【新华社开城十一日电】十一日上午朝鲜停战谈判的我方代表团通知对方,同意对方的建议,召开另一小组委员会讨论第四项议程关于俘虏的安排问题。我方出席第四项议程的小组委员会的代表是李相朝将军,参谋柴成文上校。我方出席第三项议程的小组委员会代表改为解方将军与参谋张春山上校。十一日的第三项议程的小组委员会中,对方对我方在十二月三日提出的双方不得从朝鲜境外进入任何军事力量与武器弹药,邀请中立国家成立监察机构的补充建议,继续拒绝表示态度。我方代表再度提出解决第三项议程的四点基本原则:
(一)不得干涉内政。对于朝鲜境内的一切设备的修建,双方均无权干涉和视察。
(二)双方武装力量应按照已有的军事分界线的协议,限期撤出对方的后方与沿海岛屿和海面。
(三)停战期间一切军事力量与武器弹药不得自朝鲜境外继续输入。
(四)非军事区以外的双方同意的后方口岸的任何必要视察,必须由中立国家所组成的监察机构进行。
在第四项议程的小组委员会上,我方代表提出双方在停战协议签字后迅速遣送全体战俘的原则。但对方对我方所提的这一原则亦拒绝表示明确的态度,而声称双方俘虏应在所谓公平与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换的释放,不应给予一方以所谓片面的军事利益。我方代表严词质问对方是否必须在停战后释放一部分俘虏而扣留另一部分俘虏,并要求对方在十二日的会上给予正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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