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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在人大常委会联组会上说 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办好 实行群众自治发扬基层直接民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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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1-24
第1版(要闻)
专栏:

彭真在人大常委会联组会上说
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办好
实行群众自治发扬基层直接民主
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 彭真委员长今天说,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好,真正实行群众自治,是最广泛的民主,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扫除封建残余影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重要的、深远的意义。
彭真今天下午出席了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的联组会,并在会上讲了话。他说,实行群众自治,发扬基层直接民主,不是今天才提出来的。早在1953年决定办街道居民委员会时,就明确了。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这个问题,党章和十三大报告都有阐述。
彭真说,10亿人民如何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一个方面是通过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自己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这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旧社会搞保甲制,有什么群众自治!解放区有民主,中央经常强调要反对命令主义、官僚主义、军阀主义,但当时处于战争环境,不可能有完备的群众自治。
彭真说,办好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一下子铺开,都做到,不可能。我们要耐心地、深入地、扎扎实实地做工作,经过试验,逐步推广,成熟一个搞一个,成熟一批搞一批,不要互相攀比,不搞形式主义。
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今天举行联组会议,讨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草案。
彭真委员长出席了联组会并讲了话。
前几天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草案修改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充分审议,认为这两个修改稿修改得较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草案基本上吸收了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代表们在审议这个法律草案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委员们对这两个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为了把保障八亿农民民主权利的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草案修改稿修改得更好,彭真委员长和陈丕显、彭冲副委员长于11月21日上午,邀集列席这次常委会议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进行座谈,征求意见。11月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开会,对常委会委员们和列席这次会议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关于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研究,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党的十三大报告的精神,对试行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同时研究了委员们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提出了修改建议。在今天的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张友渔分别就法律委员会关于这两个修改稿的修改建议,向委员们作了汇报。
荣毅仁、杨克冰、莫文骅、胡绩伟、胡克实、许涤新、王国权、裘维蕃、马万祺、杨立功、侯学煜、史来贺、苏步青、洪丝丝、陈鹤桥、李贵、马木托夫·库尔班、罗琼、何英、曹龙浩、陈惠波、王金陵、曹禺、宋一平、黄志刚、符浩、曾涛、袁雪芬、宦乡等在联组会上发言。
委员们在发言中认为,这两个草案越修改越好。有些委员认为,把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规定为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这样规定既符合宪法精神,又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有的委员说,村民自治如同民族区域自治一样,应当有指导、有领导地进行。有的委员提出,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草案修改得较好,但其中只提到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未涉及国有财产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建议在试行草案中增写这一方面的内容。有的委员认为,有些农村现在封建迷信活动很盛,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的现象严重,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草案中对纠正这些现象应作出相应规定。
有些委员提出,现在各地对林木乱砍滥伐的现象很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有些地方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受到损害;义务教育法实施贯彻得不好等等。他们建议在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草案中作出相应内容的规定,以便做好上述工作。
委员们认为常委会议事规则草案基本可行,但也有些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有的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应对常委会议的召开时间、日期作出具体规定,以便外地和在基层工作的委员适时安排工作参加会议。有的提出,常委会议开会前应将文件尽早发至委员手中,以便准备意见,提高会议的议事效率。有些委员提出,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议事中应建立辩论制度,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最后进行表决,少数服从多数,这样能集思广益,便于弄清情况,作出更加符合实际的决议和决定。有的委员提出,质询是人大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被质询单位一般应由它的负责人到人大常委会作口头答复,不能到会答复的,可以用书面形式答复,但应对这种答复作出时间的限制,不能无限期拖延。
最后,主持联组会议的彭冲副委员长作了总结发言,就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们新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这两个草案修改稿的进一步修改问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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