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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法商人利用某些干部弱点承制军用雨衣诈骗国家财产案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决定处理办法 予为首的奸商以刑事处分并追回国家所损失的财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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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2-13
第1版()
专栏:

对不法商人利用某些干部弱点承制军用雨衣诈骗国家财产案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决定处理办法
予为首的奸商以刑事处分并追回国家所损失的财产
【新华社十二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经呈准政务院批准后,就天津、青岛、北京三市部分不法商人利用国家机关某些干部的弱点,以欺诈手段牟取暴利、致使国家财产损失一百亿元的军用雨衣加工定货事件发出通报。通报首先说明了事件经过。通报说:华北军区后勤部军需部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后勤部军需部的委托,向天津、青岛、北京三市十二个橡胶厂定制军用篷式雨衣,由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组织三市定货工作。三市承制厂商先后开工以后,陆续暴露了汽油用量过多、成本价格估计过高、交货误期和大量次品等严重问题。天津市人民检察署根据市民群众反映,发现天津市橡胶同业公会主任委员乔铭勋和东昌橡胶厂副经理李炳甲有抬高成本、蓄意欺骗政府等犯罪事实,于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六日向天津市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市人民法院已将乔、李二人先后拘捕。根据检查,由于奸商欺骗和成本高估,这批定货价格中存在着巨额暴利,使国家财产遭受了严重损失。根据合同价格和实际成本(包括利润)计算,国家有形损失约为一百亿元。如将大量次品、交货误期以致影响军需供应和生产中严重浪费等无形损失计入,那么国家的损失更为巨大。
通报接着分析了造成这一事件的主要原因。通报指出造成这一事件的主要原因有二:第一、承办私商一般地缺乏爱国主义精神,存在暴利思想,个别奸商并有欺骗行为。如天津市承制厂代表乔铭勋、李炳甲,明知三联滚上胶汽油用量,但是在雨衣定货会议上,始终坚持过高汽油消耗标准。事件揭发以后,乔、李等犯的态度仍不老实,曾经组织承制厂商共同高报成本和实际汽油用量。青岛私营大元橡胶厂(负责人赵江汉),不用军方所发好胶,而将次劣橡胶使用于雨衣达全部用胶量百分之六十强,造成大量次品;并抵押雨衣物料,至今没有退还。其余的一些承制厂在制造过程中,偷工减料或换料等不法行为也相当普遍。有的用胶不足规定,有的以苯代替汽油,有的换用次布,有的在胶料中掺入黑烟对付灯光检验。情节虽有轻重不同,但都是损公利私,缺乏爱国思想的行为。
第二、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加工定货工作认识不明确,工作上粗枝大叶,不负责任,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某些干部对军需任务不够重视,缺乏对国家财产负责的严肃的精神,个别技术人员且有丧失立场,纵容奸商,便利私图的表现;公营工厂对自己的地位和责任认识不够,未能发挥国营企业的领导作用。其主要表现如下:
这次雨衣定货关于汽油用量的规定,是和去年七月全国橡胶会议关于防雨布单位用量的规定有关的。中央轻工业部领导这次会议,制订防雨布规格标准和单位用量,不区别制造方法,竟草率地笼统规定每匹双层夹胶布汽油用量为六点五加仑,以致为奸商钻了空子。其次,该部轻工业处处长艾志诚主持这次定货工作时存在“中介人”思想,忽视工业部门在加工定货工作中应尽的职责,对成本计算和物料消耗标准不进行调查研究,对各地橡胶工业设备和生产能力不了解;在第三次雨衣定货会议上已发现雨衣制造方法不同,汽油用量也不同,但不能坚持正确意见并布置调查工作,轻信厂商意见和凭主观愿望布置任务,布置后又未进行督促和检查。工作上更严重的错误是将加工性质合同当定货合同执行。
军委总后勤部军需部在去年五月即开始和中央轻工业部商谈雨衣任务,拖延半年之久,未做具体计划。该部财务处处长杨惠春对雨衣成本未作深入的调查研究,等到任务紧迫,便草率决定,表现着单纯任务观点,缺乏对国家财产负责的严肃的精神;该部对华北军区交代任务也不具体、不明确。华北军区后勤部军需部承办雨衣任务时,存在着依赖上级和工业部门的思想,遇事中间承转,未尽其应尽的职责。经办人员如该部装具科长屈建国,工作上存在着粗枝大叶的作风。
天津、青岛、北京三市工商行政部门,对上级存在依赖思想,主观认为“上级决定,没大问题”,终于“盖章了事”。合同虽规定由以上各地工商局、工商联合会、工会组织监督小组,但是实际未发生作用,流于形式。初期三市工商行政部门的工作都不够深入和负责,事件揭发后态度才有所转变。
天津橡胶厂、齐鲁公司青岛橡胶厂等公营工厂,对雨衣军需任务毫不积极,等到不能不承担任务时,便抱“尽量少做”的态度;价格方面,抱着“私厂能做,我也能做”的态度。在这次定货工作中,不仅未起带头作用,并且对私商欺骗行为熟视无睹。齐鲁公司青岛橡胶厂用三联滚上胶法制造雨衣,试验九次之多,已知汽油用量,却不向中央轻工业部报告。天津橡胶厂技师谢仲生,作风恶劣,和私商关系暧昧;参加抬高汽油用量之厂商会议,不表示意见,其动机极不纯,丧失公营工厂工作人员的立场。
关于这次事件的处理办法,通报认为:为了维护国家法纪,保护国家财产、巩固经济秩序、正确地执行公私兼顾政策,对于为首进行欺骗和以欺诈手段大量偷工减料或换料牟取暴利的天津承制厂代表、橡胶同业公会主任委员乔铭勋、东昌橡胶厂副理李炳甲、青岛大元橡胶厂负责人赵江汉,应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刑事处分;对于附和奸商和有一般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的一部分商人,应指出其错误,加强其教育。和这一事件有关的国家机关,应进行检讨;对有关负责人员,应由各该机关分别其责任轻重,予以教育或给予适当的处分。天津橡胶厂、齐鲁公司青岛橡胶厂,对于这次雨衣定货缺乏整体观念,对国家任务表现不负责任;同时在生产管理上存在着严重浪费情况,内部关系也不正常,影响生产,应由各该省、市人民监察机关会同主管部门,对这两个工厂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对这一事件的负责人员,分别其责任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对于承制厂的善后处理,应维护合同制度,纠正一般不重视合同的观念。定货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和以后达成的协议履行其责任。国家财产决不容许诈取。奸商蓄意欺骗多报的汽油,无论已支或未支,都应由国家追回,缴入国库。对于三市承制厂商的善后处理,应由三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善后处理委员会,由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联合会、橡胶同业公会、人民检察署和定货甲乙双方代表参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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