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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放宽生猪生产政策 调整生猪收购价格和饲料供应办法确保饲养者受益 支持国营集体和专业户兴建猪场确保生产稳定增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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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1-29
第1版(要闻)
专栏:

北京市放宽生猪生产政策
调整生猪收购价格和饲料供应办法确保饲养者受益 支持国营集体和专业户兴建猪场确保生产稳定增长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记者张书政报道:北京市放宽生猪生产政策,调整生猪收购价格和饲料供应办法,确保饲养者受益;从投资、饲料、销售等多方面支持国营、集体、专业户兴建猪场。目前,该市各县、区、乡争先恐后地新办一批种猪场和商品猪场。
今天,刚刚组建的北京市发展生猪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北京市副市长黄超告诉记者,北京市委、市政府经过调查研究和试点,决定适当提高生猪收购价格,使饲养者有比较稳定的收益;瘦肉型猪价格优惠,按相应等级脂肪型猪的价格加价收购。
国营、集体、专业户办的猪场,饲养种猪和瘦肉型商品猪的,由国家按计划供应饲料。其他单位和个人交售商品猪,每头补助一定的饲料粮。国家供应的饲料粮按“倒三七”(即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比例计算)价格执行,其他原辅料实行议价。
积极支持国营、集体、专业户兴建猪场,生猪饲养实行专业化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国营和集体种猪场规模一般在100头以上;商品猪场规模,国营的一般在1000头以上,集体的在500头以上,专业户的暂定50头以上。猪场建设按照现代化生产工艺要求进行,以利于采用现代化饲养技术。除乡建的种猪场由市、县(区)补助外,县(区)新建的种猪场,列入市基建计划,基建投资由市、县(区)各筹50%。集体新建百头规模以上的种猪场,投资大部分由县(区)、乡自筹,市财政按猪场给予适当补助。
商品猪场的建设和国营饲料加工厂的技术改造,以及完善配套设施建设,银行优先给予贷款支持。新增的县(区)良种场和县(区)、乡人工授精站,其种猪更新事业费补贴由市财政增补。
从1988年开始,实行生猪产、供、销一体化。国营、集体养猪生产单位与猪肉经营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购销数量一般不超过生产计划的90%。合同外部分可以多渠道经营。在市区销售的按执行调节任务对待,享受经营亏损补贴。经营部门要积极收购,为生猪交售者提供方便。
目前,北京已着手瘦肉型猪系列工程建设。由市里负责的四个母猪场、一个公猪场,规模都在200头以上,正在建设中。13个县(区)都新建一个以上祖代种猪场。全市由乡负责兴办的2000个百头种猪场和1500头以上的商品猪场,都在冒着严寒施工、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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