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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第四次全盟代表大会1987年11月28日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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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1-29
第3版(政文)
专栏: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章程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第四次全盟代表大会1987年11月28日通过)
总纲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是由台湾省人士组成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
本盟的宗旨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广泛团结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为实现祖国统一,为台湾人民的利益而奋斗。
本盟继承台湾人民的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在台湾人民“二·二八”起义以后,一部分从事爱国民主运动的台湾省人士,根据当时台湾人民的民主政治和地方自治的要求,以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作为名称,于1947年11月12日在香港成立。1948年本盟宣布拥护并参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5月发表声明,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联合政府的“五·一”号召。1949年本盟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建国以来,本盟参与国家大事的政治协商,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统一大业,为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本盟一贯主张祖国的领土完整和统一,反对“联合国托管台湾”、“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任何外国侵犯台湾;支持台湾人民争取民主权利,反对国民党当局对台湾人民的压迫。本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准则,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拥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本盟遵循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调动盟员和所联系的台湾省人士的积极因素,和全国人民一起,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台湾人民同大陆人民是骨肉同胞。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神圣职责。本盟致力于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原则,争取用和平方式实现台湾和大陆的统一。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当前,本盟要在祖国统一和振兴中华的爱国主义伟大旗帜下,广泛联系台湾岛内外各界人士、各方面政治力量,沟通往来,反映意见,共商国是;促进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和科技、学术、文化、体育交流;促进和平谈判的实现;支持台湾人民争取民主,维护切身利益,为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努力。
本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一章 盟员
第一条、凡台湾省人士,愿意遵守本盟章程者,可以申请加入本盟。
第二条、申请入盟者,须填写入盟志愿书,由盟员两人介绍,经盟的省辖市以上组织批准,并呈报上一级组织和盟中央备案。盟中央可以在没有盟组织的地方直接吸收盟员。
第三条、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盟的章程,执行盟的决议,参加盟的组织生活。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三)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时事政策、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积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实现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四)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盟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缴纳盟费。
第四条、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盟的会议,阅读盟的有关文件和刊物,在盟的会议和刊物上讨论全盟的工作。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参加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第五条、盟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贡献者,盟的组织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条、盟员违反纪律者,盟的组织要进行教育,并可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的处分,留盟察看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受处分的盟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第七条、盟员有退盟的自由。盟员要求退盟,须用书面向盟地方组织提出,地方组织报盟中央备案。
第二章 盟的中央组织
第八条、本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盟代表大会,大会闭幕后是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全盟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需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全盟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修改盟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
(五)选举中央评议委员,组成中央评议委员会。
第十条、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如全盟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常务委员、主席团委员和主席团主席,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主持盟务,主席团处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主席团主席负责定期召集主席团会议,处理盟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团主席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换任后,前任主席仍作为主席团委员,参加主席团工作。
第十三条、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人选由主席团提名,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主席团领导下,秘书长召集各部门负责人举行行政会议,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中央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全盟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中央评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中央委员会相同。中央评议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评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必要时,经主席团提议,中央常务委员会可以增补中央评议委员。
第十六条、中央评议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研究国家大事和台湾问题,向盟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2)对本盟重大方针的制定和执行提出批评和建议;(3)承担中央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中央委员会可设名誉职务。
第三章 盟的地方组织
第十八条、盟的地方组织是省、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及相当于省辖市委员会。
第十九条、盟的省市最高权力机关为省市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大会闭幕后是它产生的省市委员会。
省市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省市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省市盟员大会(或盟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贯彻执行全盟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和决定。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省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省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并根据需要可设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由省市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省市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省市委员会可以设名誉职务。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盟的基层组织是:支部或小组。按盟员所在单位,职业系统,或居住地区分别建立。盟员三人以上可成立小组,七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盟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委员,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小组可以推选组长。
第二十五条、基层组织的任务:
(一)组织盟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开展盟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协调关系,加强团结。
(二)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结合本基层工作开展组织活动。
(三)推动盟员做好本职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和推动盟员参加面向社会的活动。
(四)关心国家大事和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反映盟员及所联系台胞的意见和要求,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六)发展盟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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