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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不应挪用国家购棉资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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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2-13
第2版()
专栏:经济生活简评

合作社不应挪用国家购棉资金
国家对各种事业的投资,是有通盘计划的。各领款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国家规定,使用资金,不应随便挪用。
部分棉区合作社给国家代购棉花时,发生了挪用购棉资金的现象。以山东棉区来说,仅平原、平南、宁津、南皮四县,就有十四个合作社,挪用购棉资金,或擅自把代购的籽棉加工出售。他们动用的购棉资金有三千六百多万元,加工出售的籽棉有六万七千多斤。这种现象同样发生在其他棉产区。
合作社随便挪用资金,和其他部门随便挪用资金一样,是一种犯法的行为。它破坏了国家使用资金的计划,浪费了国家的资金,严重地妨碍了国营贸易部门对于棉纺工业的正常供应。
合作社是人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当成为国营经济的有力助手,积极地帮助国营企业完成购销任务,满足国家和人民的要求。任何只看到合作社本部门或少数人的眼前利益,忽视和破坏国家利益的思想行为,都是犯法的,也是危害社员长远利益的。对于这些思想行为,应当坚决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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