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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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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2-13
第3版()
专栏:

天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丙四刑字第三○八七号
公诉人天津市人民检察署被告乔铭勋男,年四十六岁,河北省深县人,住本市沙市道恒昌里一三号。
李炳甲男,年四十二岁,山东省盐山县人,住本市营口道七○号。
关系人华北军区后勤军需部。
右被告因诈欺一案经本市人民检察署提起公诉,
本院判决如左:
主文
乔铭勋犯诈欺罪,处有期徒刑叁年。
李炳甲犯诈欺罪,处有期徒刑壹年。
乔铭勋代表天津市橡胶工业同业公会会员承制厂与华北军区后勤军需部订立的承制雨衣合同中成本书内汽油抬高计算部分废弃,贴胶汽油用量,按一·五加仑计算,超支汽油用量,应追回交入国库。刮胶所用汽油,从宽免予追交。
乔铭勋代表的天津市橡胶工业同业公会各承制厂交货误期,应按合同所订分期交货及误期罚款办法履行。
事实
乔铭勋是天津震中橡胶厂副理,任天津橡胶工业同业公会主任委员。在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天津市橡胶工业同业公会会员代表人身份与定货人华北军区后勤军需部(以下简称定货人)订立承做篷式雨衣总合同,并经鉴证人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以下简称鉴证人)在签定合同会议上,共同议定,承定雨衣,应按期交货。倘承制厂延误交货期限,迟交部分,每逾期一天,按迟交数之总值处违约金百分之一;承制厂如逾期十五天仍不能全部交货时,定货人有权不受合同拘束,得另行购买,承制厂应立即将所收定款结清,除将余款退还定货人,并按未交货物部分总值处以百分之十五过期违约金付给定货人。并说明承制厂制造雨衣纯利润为百分之五。均在合同中及成本计算书中记载明白。不料该乔铭勋在订立合同前不征求同业意见,乃拉拢东昌橡胶厂副理,现任天津橡胶工业同业公会委员李炳甲,合谋蓄意欺骗,辜负国家寄与的信任,在成本计算中抬高汽油用量,攫取非法暴利。负责办理定货者,亦未详细调查研究,即草率签订合同。乔铭勋在签订合同后,向定货人领得雨衣副料费全部的百分之五○(计为七、八九七、○○○、○○○元)私自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罗斯福路办事处生息。旋又拉拢个别厂家,排挤他厂,延误期日,不能早日开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始召集承制厂震中橡胶厂、远东橡胶厂、星光橡胶厂、新天津橡胶厂、信成橡胶厂、东昌橡胶厂、天津橡胶厂七厂开会,通过拟定的承制合同。但乔铭勋仍未将货款即时依照承制厂承制雨衣数量,按比例分拨,竟擅自挪用,舞弊营私。各承制厂连署与定货人成立合同后,又一再违背合同规定期日,迟延交货,影响军需供应。经本市人民检察署调查结果,向本院提起公诉。
理由
前揭乔铭勋、李炳甲犯罪及违约事实说明论断于后:
(一)原成本计算中诈欺、抬高部分。
原成本计算书中规定每匹布上胶用汽油四·五加仑,后改为四·三加仑。实际无三联滚机设备之承制厂,用人工刮胶方法,所用汽油较多,每匹布最多汽油用量为三·五加仑。一般每匹布用汽油三·三八加仑即可完成贴胶。依此比照原成本计算的数量,则每匹布多计算出○·八加仑。如果用三联滚机贴胶方法,每匹布用汽油五·二市斤亦可完成,尚不足一加仑。新天津橡胶厂三联滚机操作工人说:“每匹布仅用五·四市斤汽油。”略等于一加仑。信成橡胶厂及东昌橡胶厂经理人亦称:“在开始操作后,即发现汽油用量,每匹布仅用一加仑。”等语。依此用三联滚机贴胶所用汽油比照原成本计算数量,则每匹布多计算出汽油三·三加仑。李炳甲供称:“那时我估计用三联滚机每匹布用汽油在二加仑半左右……又因初期怕三联滚赶不上用,所以在初次谈汽油用量时,明知三联滚用汽油虽少,而坚持刮胶与三联滚同样按四·三加仑供给……最后轻工业部来津调查,叫我们再估成本,我是报的一·六加仑,实际已可做到一·二加仑了。”乔铭勋竟仍辩称:“当初是根据刮胶而订,倘用三联滚机贴胶当可节约。”查承制厂七个厂中在订立合同前,已有六个厂均设有三联滚机,乃为乔铭勋所尽知,又怎样能以人工刮胶而计算汽油呢?更据天津市橡胶工业同业公会秘书潘其新称:“乔铭勋说:潘先生(指潘其新)你查查,谁家有三联滚机设备,没有三联滚机家你就不用通知他们……”既是按人工刮胶估计汽油用量,为何又排斥无三联滚机厂承制呢?震中橡胶厂经理周维钰等亦称:“我们开始承做雨衣时,乔铭勋回厂说,可以省汽油……开始汽油比较费,后来每匹布共用汽油一加仑左右。”这都足以说明乔铭勋的辩解纯属狡展。乔铭勋、李炳甲对成本中多报汽油用量,均是明知而故意进行的诈欺行为,极臻明确。按用三联滚机贴胶的承制厂,依其制造二十七万五千件雨衣,即多报汽油五二五、三九四斤余。以人工刮胶的承制厂,依其制造二万五千件雨衣按最高汽油用量计算,则多计算出汽油二、一○五加仑。照原合同规定每加仑汽油三一、六○三元计算,共计使定货人损失三、○八五、四三二、四九三元。
原成本计算书中规定每匹白布染费四五、○○○元,实际所需染费每匹布为三二、五○○元,每匹布多计算出一二、五○○元。乔铭勋辩称:“染费计算四五、○○○元,这是李炳甲的意见。”李炳甲又称:“计算染费四五、○○○元,我是根据做军鞋的经验,华光要三二、五○○元,估计染费得涨价。”但是事实上染费并未涨价。查乔铭勋代表天津市橡胶工业同业公会与天津万新织染工厂、华光织染公司是在一九五○年十二月一日即已订立合同,确定的染价每匹布为三二、五○○元,虽然是在签定总合同以后,但却是在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各承制厂连署向定货人签订分合同之前,乔铭勋、李炳甲在订立分合同会议上不提出成本中染费计算不实的问题,亦属不当。按每匹布染费多计算出一二、五○○元,以三十万件雨衣,用布三○、七六九匹色布计算,即已抬高染费价值三八四、六一二、五○○元。
原成本计算书中规定人工费每件雨衣为八、○三八元,实际上各承制厂每件雨衣仅用六、三○○元,每件雨衣多计算出一、七三八元。按三十万件雨衣计算,共计抬高成本价值五二一、五五○、○○○元。
原成本计算书中规定业务费百分之六,每件合六、七三五·七元。但实际业务费仅用百分之二,贴胶每件合一、九二三·三二元,刮胶每件合二、○八二·七三元,亦经查明属实,按业务费即抬高了三分之二,依三十万件雨衣计算,共计抬高成本价值一、一六一、九六二、五○○元。
其他如裁剪件数,生橡胶、化学粉剂、机器折旧等,因各厂设备条件不同,操作技术也不一致,在用量上亦均有抬高,经本市人民检察署调查明悉,兹不一一枚举,特说明于此。
(二)迟延交货限期贻误军需部分。
原合同中规定交货期间:第一次定于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交雨衣三五、○○○件;第二次定于三月十五日交雨衣七○、○○○件;第三次定于四月十五日交雨衣一○○、○○○件;第四次定于五月十五日交雨衣九五、○○○件。各承制厂在第一次交货期限届满后,乃一件雨衣未交,第二次交货期限中除补交上期应交差额误期四八、五六六件,第三期交货期限中补交第二期应交差额,又误期交货二五、九五八件。乔铭勋竟狡称:因各承制厂开工不久、缝纫工一度停工作为辩解不能按期交货的理由。查缝纫工之所以在第一期规定交货期日前一度停工,据乔铭勋自己亦称:“因工资过低,我们给工人是每件二、五○○元。”既然是原成本中明明有合理人工费计算,由于欺骗及苛重剥削行为而引起缝纫工一度停工,还以这种理由来推卸迟误交货的责任,显非合理。
(三)乔铭勋对于天津市橡胶工业同业公会会员及各承制厂诈欺部分。
乔铭勋在一九五○年十一月领得定货人拨给雨衣副料费七、八九七、○○○、○○○元,私自存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罗斯福路办事处生息。乔铭勋辩称:“人民银行存款利息均已转入账内,有对账单可资证明。”但乔铭勋对于存货款生息,事前竟秘而不宣,直到各承制厂连署向定货人成立分合同时又只字不提。经本院派员在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六日前往调查,该乔铭勋所经理事项并无正式簿账,也无收款存款等记载。据天津橡胶工业同业公会秘书蔡睿夫说:“关于银行利息是在案件发生(指乔铭勋被审理中)后,荆元椹到银行查询明白确数才记到账上的。”谢仲生称:“………各厂分领款时,他(指乔铭勋)却不提利息,有意吞没。”是乔铭勋确有蓄意侵占货款利息的企图,亦甚明显。
迟至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乔铭勋召集天津市拟制雨衣各会员厂会议,是时有二十一家橡胶厂到会,乔铭勋为限制其他厂商,以便其任意拉拢和排挤,宣布:“十二月份须交一部分货一五、○○○件,承制厂须有:(1)机器设备(2)信誉
(3)资金周转(4)制造经验,始可制作,不符合四项条件即不必送样。”又宣布:“后日(指十二月二十六日)十二时以前不送样子的一律认为弃权。”(见该会议纪录)。实则,原合同明明规定的是首次交货期日在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又震中橡胶厂为一九五○年工商税滞纳户,东昌橡胶厂前因制作军鞋违背信用,曾登报悔过,星光橡胶厂无三联滚机设备,仍为承制厂之一。而且据潘其新说:
“有国华、大陆、春生、飞龙、统一、义堂……等厂,到公会来了解雨衣任务的情况,乔铭勋对他们说:‘上面有指示,雨衣如果没有三联滚机设备,不能做’……到了那天各厂都送样片来了,乔铭勋竟把一部分厂的样片锁在抽屉里不送去试验。”亦由本院查明,并有从乔铭勋抽屉内查出的春生、义堂、裕德龙记各厂的原送样片存案可证。这些事实都足证明乔铭勋确有排挤他厂,欺骗同业的违法行为。
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乔铭勋召集各承制厂开会,宣布领取价款及原料,当时并未将货款及原料及时按照承制比例分拨各厂。却在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将货款私自拨交震中橡胶厂八六、二二四、四七一元缴纳该厂营业税,又将货款私自提出一○○、○○○、○○○元,以天津市橡胶公会胶鞋组户名,存于联合商业储蓄信托银行,同月二十一日又私自借与青岛大元橡胶厂一○○、○○○、○○○元,二十五日又擅将货款拨交祥泰、企兴、天津工业社共计七、○九一、六九六元纳税,二十六日至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连续数次将雨衣货款擅自拨给该公会未承制雨衣各厂使用,总计达七六九、九一六、八○○元,又用货款二、五○○、○○○元垫付了震中、四聚、德丰成各家购买有奖储券费用,又曾私自将所领布匹的包皮和铁条出售得款三千余万元分配给该公会职员。这些事实已由乔铭勋自认不讳,经震中橡胶厂负责人周维钰和该公会秘书蔡睿夫、统计员荆元椹证明,并有银行支票存根,及银行清单存案可稽,是乔铭勋挪用货款舞弊营私的行为亦极明确。
根据以上各项事实,被告乔铭勋、李炳甲诈欺罪已经成立,毫无疑义。参酌被告等责任轻重,依法应分别科处适当徒刑,俾资改造。
次查乔铭勋代表天津市橡胶工业同业公会承制厂与定货人商谈承制雨衣,并有鉴证人各方均系一致同意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有分期交货期日及误期罚款办法,承制厂制作雨衣纯利润为百分之五,亦在附件成本计算书中载明,此为乔铭勋所不否认,复有原合同及成本计算书抄件附卷可证。定货人事前未作详细调查研究,事后又未能及时检查,缺乏对国家财产严肃负责的精神,致被诈骗,造成人民财产巨大损失,亦有重大责任。但经审究结果,这一事件,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军需供应受到影响,其主要原因在于乔、李二犯及少数不法厂商牟取暴利,合谋诈欺,故意抬高成本所致。原合同既规定合法利润为百分之五,本应依此追缴其全部诈欺抬高部分,惟为照顾各厂商经营前途,只对由被告等蓄意欺骗的汽油用量计算超额部分追缴归公,贴胶汽油用量每匹双层夹胶布以一·五加仑计算给付,以示照顾。对于以刮胶方法制造胶布的承制厂虽然汽油亦有抬高,但与贴胶情况不同,从宽免予追回。其他抬高部分,亦一律从宽免予追缴,至关各承制厂迟误交货日期,合同既有明确规定分期及误期罚款办法,即应按照合同执行。
天津市橡胶工业同业公会及各承制厂内,尚有个别人在此事件过程中,忽略了爱护国家公共财产的义务,相反的或随声附和,或明知他人在进行诈骗国家财物不为检举,均属不当。在本案调查中,尚有个别人或积极的编造账簿,掩饰事实,或召集小会串通口供,企图湮灭证据,亦极为错误。惟念其各人觉悟程度不同,而先后尚能坦白悔悟,应各自深刻检讨,并分别情况由主管机关议处,一律免究刑事责任。合并说明。总上论结特为判决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书及副状,由本院转上级法院。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
院长 王笑一
副院长
兼审判长
边伴山
审判员 刘怀亮
审判员 刘耘东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 杨式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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