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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观念保护国家财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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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2-13
第3版()
专栏:

加强法治观念保护国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 蓝公武
天津市橡胶同业公会主任委员乔铭勋、私营橡胶厂商李炳甲在国家军用雨衣加工中,以种种欺骗手段诈取国家财产八十亿元的案件,经天津市人民检察署检举起诉,已由天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们认为这个判决是十分必要和恰当的。
在全国各城市中,奸商诈骗国家财产的案件已发生过很多。湖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从今年一月至七月就处理了三千零八十二件。北京市人民法院今年上半年处理的二十一件这类案件,使国家财产损失达十九亿元以上。这是一个严重问题。在解放以后,经过抗美援朝教育、经过调整工商业,工商界爱国思想、爱护公共财物的思想有显著的提高,对于增加生产爱国捐献是有相当贡献的。但另一方面,有些工商业者仍然沿袭旧的经营方式与恶习,投机倒把、偷工减料、买空卖空,以种种方法骗取国家财产,缺乏新中国人民应有的爱国家、爱护公共财物的公德。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如不给以应有的惩罚,就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与人民利益,就不能巩固经济秩序。故对于胆敢侵害国家财产的奸商施以法律制裁,是极其重要的。如此方足以严肃法纪,警戒奸商使有所畏惧。
但是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重要性认识是不够的,对问题的处理也不严肃。一方面,有些干部在委托商人加工定货承运物资当中,粗枝大叶、不调查研究,致为奸商所欺骗。如与雨衣案有关的机关人员,对于各承制厂有无三联滚机设备,以及汽油消耗量的大小等都不调查研究,细密计算,而无原则地信赖奸商草率订约,将每匹布一加仑左右的汽油消耗标准订为四点五加仑,仅汽油一项即损失国家财产三十亿元之巨。这是许多被骗案所以发生的主观原因。另一方面,有些干部缺乏明确的法治观点,或者对这类案件视为无关重要,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以致迁就、姑息、纵容奸商的不法活动。如有人认为商人的目的就是赚钱,商人的道德就是欺骗,诈取国家财产不算犯法。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共同纲领规定五种经济成份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同时又规定“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第三十七条)这就是说保护合理的经营与正当利润,反对非法经营与诈取暴利。共同纲领第八条规定爱护公共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义务。侵害国家财产,就是违背国民的义务,尤其国家财产是社会公有的财产,更不容许任何人进行窃盗和诈取。又有些人抱着“合同神圣”的观点,认为合同一经签订,不管合理与否,国家财产是否遭到损失,都要保护,都要履行,否则便是破坏合同制。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签订合同的双方如一方有欺诈行为,合同即便失效,即是一方破坏合同,对于其非法欺诈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制裁。在雨衣案中,天津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合同中不合理的汽油消耗标准部分,是完全正确的。有的人民法院将这类案件作民事处理,只追回损失,不科处刑罚是不对的。由于上述认识上的模糊和处理的不严肃,使不法奸商益形放肆地说:“充其量赔款,反正不能判我的罪。”当然在处理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应该十分慎重,区别其是否违法和违法的程度,处理要十分恰当公正合理,才能发挥教育作用。雨衣案是一个较为重大和典型的案件,给予我们许多经验教训。在政府干部和工商界中学习这些经验教训借以提高思想改进工作,并加强爱护国家财产的观念,是十分必要的。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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