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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无法纪 执法违法 岳阳法院副院长刘柏松等受到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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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03
第3版(政文)
专栏:

  目无法纪 执法违法
  岳阳法院副院长刘柏松等受到处理
本报长沙12月2日电 记者吴兴华报道: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柏松、执行庭副庭长李福保、刑二庭庭长易理林,执法违法,任意扣压私人存款,拘留信用社工作人员,最近分别受到县人大常委会、中共岳阳县纪委的严肃处理。
岳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柏松,于今年9月中旬带领易理林、李福保等人,在岳阳县鹿角巡回法庭办理鹿角镇企业债务清偿中,在原告法定代理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诉状副本,未申请诉讼保全的情况下,刘柏松表态同意了由李福保提出、易理林赞成的要把欠款人的存款都冻结起来的意见。李福保到达鹿角镇后,随即发布命令,分别对鹿角镇信用社及其牛皋分社的所有私人存款予以扣押。当鹿角镇信用社副主任贺宗敏等拒绝接受命令时,刘柏松派人找贺宗敏谈话并作问话笔录,要贺宗敏在
“扣押命令”上签字。鹿角信用社主办会计许立志,按照县农业银行指示,照常办理存取业务。刘柏松根据李福保、易理林等人的建议,于9月20日上午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批准将许立志拘留10天,用囚车将许押送县行政拘留所执行,致使该社关门停业,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在县委、县人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刘柏松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后,才于次日上午对许立志解除拘留。
这一执法违法事件发生后,中共岳阳县委、岳阳县人大常委会、岳阳县纪委十分重视。岳阳县人大常委会和岳阳县纪委迅速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岳阳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刘柏松等人在办案中,不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滥用法律手段,任意扣押私人存款,拘留信用社工作人员,严重违反了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财产和人身权利,属严重违法事件。岳阳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决定:撤销刘柏松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岳阳县纪委为严肃党纪,也决定给予刘柏松撤销县法院党组成员职务的处分;给予李福保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易理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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