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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运行机制改革目标的重大决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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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04
第5版(理论)
专栏:

经济运行机制改革目标的重大决策
  刘溶沧 李晓西 宋则
  一个科学的命题和正确的目标抉择
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带有关键性意义的事情。其改革目标模式的确定,又是这项改革中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决定性环节。
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我国新时期经济运行机制改革的总目标,即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从总体上来说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这的确是一个崭新的科学命题和合乎逻辑的目标抉择。
首先,“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改革目标,是以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正确认识为依据,针对以计划指令为主、排斥和忽视市场机制的传统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而提出来的一个科学论断。
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方式,虽然有其与建国初期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奠定社会主义工业化物质技术基础的客观需要相适应的一面,但从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这个根本的衡量标准来看,从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特点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来看,又同时存在着三个明显的缺陷:一是把包罗万象的计划指令和实物的切块统配视为实现计划经济的唯一途径,并把计划调节与指令性计划管理等同起来,从而把整个社会经济搞得很死。二是把宏观经济调控权、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混为一体,国家直接计划、管理和经营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统负盈亏,从而严重窒息了企业的活力与主动进取精神。三是否认、排斥商品经济原则,忽视市场功能、市场机制在生产、流通领域的调节、导向作用。其结果,计划调节在缺乏市场信号的条件下不能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脱离市场的生产、流通和建设呈现出很大的盲目性,投资结构、产业和产品结构发生畸形与失调。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此为立足点的经济管理方式的相应变革,经济运行机制的重新塑造问题,也就自然而然地提上了改革的议事日程。如果说对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科学认识,是对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提出了必然的要求,同时提供了可靠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规定性,那么,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改革模式,则标志着我们已经找到了建立一种能够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特点和发展需要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的具体方向或基本程式。
其次,“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改革目标,是对我国9年来经济运行机制改革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概括。
改革是一个不断摸索前进的过程。我国9年来的经济改革,以搞活企业为中心做了许多工作,收到了显著成效。但对于作为商品经济活动舞台,作为搞活微观与加强宏观管理枢纽的市场问题却研究不够,一个开放的、竞争性的市场体系和必要的市场秩序至今尚未形成,市场机制和市场调节的作用未能很好发挥,与此相关的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理论的探索和改革的实践使我们逐步认识到,在宏观管理与搞活微观之间,应该有一个重要的传导体系,否则就不能有效地改变国家直接管理和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旧格局,竞争和效率的问题也不可能真正得到解决。这个重要的传导体系就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市场。
国家调节市场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联结生产与消费、作为利益实现场所的、竞争的和开放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才能把具有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地位的众多企业的活动,导入合理分工、专业化协作、产销结合、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轨道,从而成为一个直接面对市场供求变化、具有竞争机制和自身行为约束、充满活力和进取精神的社会经济“细胞”。这是单靠国家的计划指令和直接干预不可能办到的。国家调节市场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只有国家才拥有诸如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直到行政、立法等市场调节手段,才能进行这种宏观调节,分散经营的千万家企业是不能胜任的。
以上的分析说明,“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改革目标,正确地解决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的宏观控制与搞活企业、搞活市场三者的关系,从而找到了搞活微观与加强宏观调控的结合部或枢纽。这既是对我国9年来改革实践的科学总结,也是改革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再则,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的一种科学方法。
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我们先是把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看作一种相互排斥、水火不相容的关系;继而把二者理解为一种“板块式”的结构关系;再进一步认为它们是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关系。十三大提出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把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提到了更加科学,也是更新更高的层次,不仅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关系表述得十分明确,而且也更为具体,更富指导性和实践性。国家通过市场与企业发生关系,而企业则通过市场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从而使计划与市场都能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
“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基本涵义
“国家调节市场”具有丰富的涵义。从国家调节市场的内容来看,包括对市场发育程度的判断和要求,对市场目标的规划、设计和运行控制;对市场参数长期变动趋势的预测并施加必要的影响,向市场传递政府的经济指导意图,体现国家对经济发展的鼓励方向;防止和及时纠正市场运行中不正常的短期波动;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组织和协调,搜集发布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导向性服务;凭借政府的经济职能,采取必要的行政、立法手段,促进市场发育、市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等等。具体地说,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国家应该通过对市场主体,即对一切参与市场活动的当事人包括各类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行为调节,对合法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制定和提供法律准绳来达到调节生产、引导消费的目的;通过对市场客体,即对作为市场交易对象如商品、资金、技术、劳务、房地产等等的调节,特别是通过投资——产业——产品结构政策和必要的控放措施来达到促进产需衔接、实现供求平衡和资源有效配置、合理流动的目的;通过对市场环境、市场组织的调节,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条件。
国家调节市场的特点,一是直接调节与间接调节相结合,以间接调节为主。所谓直接调节,主要指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所有者,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所直接参与的市场活动,包括通过国营厂矿、商业、物资、外贸、储运等企业,在引导市场活动、进行灵活吞吐和平抑市场物价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所谓间接调节,则是指国家以政府管理者的身份,在市场之外所进行的经济政策调节和政策引导,它的覆盖面、影响力度都显然比前者大得多,也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更为重要的一种市场调节方式。二是经济参数调节与行政调节相结合,以经济参数调节为主。市场的发育和运行是一种以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动为中心的动态格局,自然会形成一种诸因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市场参数变动组合,因此,除了必要的行政管理性调节之外,主要应通过价格、利率、税收、汇率等经济调节手段,通过相关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产业政策等来施加影响,以便使市场机制在不发生人为的扭曲的情况下,在市场因素的动态变化中去发挥其引导企业、引导生产和消费的作用。三是规范化的稳定调节与瞬时的反馈调节相结合,以规范化的稳定调节为主。市场因素固然是多变的,市场中的问题也主要靠市场机制去解决,但国家对市场的调节却必须是规范化和相对稳定的。这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正常发育和市场行为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条件。一般地说,只有在市场运行出现了较大的反常或波动现象时,国家才需要采取特殊的反馈性调节措施。
总之,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待发展,特别是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尚未形成的条件下,国家调节市场有着特定的涵义和特点,它既不同于我们过去惯常理解的那种命令式调节,也与资本主义国家对市场的调节有着不同的调节基础和调节目标。
所谓“市场引导企业”,至少包括如下的三重涵义:第一,国家不再直接干预和具体组织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使之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去直接面对市场,通过市场信号和市场参数去引导企业。必要的国家指令性计划,也要建立在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之上。第二,市场引导企业,既是实现从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过渡的客观需要,又是改变当前仍然存在的企业“一只眼睛看政府,一只眼睛看市场”的现象,使之真正成为一个具有竞争机制的市场主体,成为一个以市场为舞台而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的现实需要;还是把企业放在市场环境之中,使之具有对自身生产经营负责,有着自身行为约束和激励机制的能动性经济“细胞”的需要。第三,“市场引导企业”中的“市场”,是指较为完备、逐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市场体系,而不是某一方面的市场,特别是不能把它简单地等同于商品或消费品市场。因为只有包括诸如商品、资金、技术、劳务、房地产等等在内的完整的市场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企业行为的全面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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