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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摊派引起群众不满 违法行为必须迅速纠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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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0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信综述

强行摊派引起群众不满
  违法行为必须迅速纠正
最近,我市搞教育集资,职工一律被扣掉月收入(包括加班费、夜班费、副食补贴等)的10%。这种做法使广大职工叫苦不迭。 山东临清机械厂 朱启灿
不久前,我县集资办水电站,县领导人决定全县职工每人“捐”一个月工资,按月从职工的工资中扣。这种捐献,实为强夺。
 江西赣县 易仁
我县县政府于8月20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县干部职工集资办学,县级干部每人不少于20元,局级干部每人不少于15元,其他人员每人不少于10元。这些钱由各单位在9月份发工资时一次扣清。这是集资,还是硬性摊派? 河北临城县 一群众
本报陆续收到的这一件件来信,虽然来自不同地区,但内容却十分相似:相似的情节,相似的疑问,相似的情绪。从中可以看出,群众对用强制手段摊派钱财的做法十分不满。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每个公民对自己的工资及其他合法财产都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一些地方政府在没有经所有人同意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强行占有干部、职工工资的做法,从法律上讲属于不法占有,是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却没有意识到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他们认为,强行摊派的决定是以一级政府的名义、用正式文件发出的,有的还特别强调是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其实,这并不能说明这一做法的合法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决议和命令不能与国家宪法、法律、法令以及上级政府的决议、命令相抵触。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1983年8月10日发出通知,指出除了国务院规定可以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费外,各级政府部门、厂矿企业、商店、学校等一切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强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钱物。可见,这些地方政府强行摊派的文件是与宪法、民法有关条款及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一规定相抵触的。
许多来信中列举的各种名目的强行摊派,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群众可能受益的公益事业费用,如修建学校、医院、电站、公路等;另一类是与群众无关的支出,如买轿车,建高干病房等。前者的出发点和主观愿望虽好,但不顾财力可能,又不同群众商量,超出法定范围强行摊派,以致违法;后者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利用权势勒索群众财产,不仅违法,而且很不道德。对前者,群众有不满情绪;对后者,群众则异常痛恨。
近几年来,国务院三令五申不许乱摊派,但在许多地方却仍是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就难怪人们要提出以下一些疑问:这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是如何行使“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的职权的?上级政府又是如何行使“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的职权的?审计、财政、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如何开展检查、稽核工作的?这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又是如何执行保护国家所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的任务的?
人们希望这些职能部门克尽职责,行使国家和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报群众工作部信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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