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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款如何追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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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0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这笔款如何追回?编辑同志:
我区山亭镇西山腰村村民刘某,1985年与河南省的某个体户签订了一份供应鸭蛋(总金额6500元)的合同。合同规定货到后发款。但这个合同未经公证。1986年2月,刘的妹夫邵某告诉刘说,到河南提货须带现金,并说由他带款去提货。于是,刘将6500元货款分两次交给邵某带到河南。可是,邵提到货后,把鸭蛋运到自己家里孵起小鸭来。那个个体户也没再给刘某送蛋。刘发觉后,向邵追要货款。邵说,货款已交给那个个体户,你要款只有到河南找那个个体户去要。
1986年6月,刘某将此事起诉到山亭镇人民法庭,法庭传唤邵某到庭,邵当庭承认从刘某手中接过货款,但坚持说钱已代交给河南那个个体户了。法庭当即叫刘到河南开具有关证明来。半月之后,刘开回证明信,说是发货所收款6500元是邵某买鸭蛋支付的,个体户没有收过刘某的钱。这一案件起诉已一年有余了,法院仍未做出最后处理。
请问:刘某与河南那个个体户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对方没有供货是否违约?这笔款怎样才能追回?邵某在案件中应负何种责任?
山东枣庄市山亭区 魏民魏民同志:
根据你信中所述情况,我们认为:
一、刘某与个体户签订的供应鸭蛋合同,似应为有效合同。邵某付款提货正是实现这一合同。如果目前已钱、货两清,应视为合同执行完结;如果邵某只取回一部分鸭蛋,其剩余部分,个体户应继续向刘某履行。就信中所谈的情况看,个体户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本案中刘某与邵某是通过口头形式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邵某应该按照刘某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应履行向个体户交钱提货的职责,不得违反刘某的意愿,损害刘某的利益。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邵某把鸭蛋运回自己家孵小鸭,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三、本案如果已钱、货两清,被告只能是邵某一人。刘某应向邵某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债务案件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判决邵某返还不当得利(即应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和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它利益)。另外,法院还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的规定,判令邵某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四、审理中如果发现邵某和个体户串通,损害刘某利益,则应追加个体户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可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判决邵某和个体户负连带责任。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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