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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泉轩等非法销售非食用盐致人中毒 案犯与有关玩忽职守者受到法律惩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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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10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王泉轩等非法销售非食用盐致人中毒
  案犯与有关玩忽职守者受到法律惩处
新华社南昌12月9日电 (通讯员陈财旺、记者张香庭)江西省万载县东风花炮二厂煎硝工王泉轩、鹅峰乡里泉花炮厂煎硝工左国求、个体经商户邹明发3人非法销售非食用盐,致人中毒,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与此案有关的两名玩忽职守者也受到法律惩处。
1985年1月至今年5月期间,王泉轩等3人将花炮厂炼硝时生产出来的副产品、不能食用的硝盐共21.1吨,通过个体经商者黄河根、黄毛妹、黄克祥,销售给上高县河龙、王家、新田等村的村民,致使708人食用后中毒,其中,有35人出现严重症状。
江西省检察院宜春分院将此案起诉于宜春地区中级法院后,宜春地区中级法院于10月19日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依法分别判处王泉轩、邹明发有期徒刑6年,左国求有期徒刑4年,黄河根、黄毛妹有期徒刑1年,黄克祥拘役3个月。
万载县东风花炮二厂主管生产、供销工作的副厂长宋宏义,鹅峰乡主管工业的乡领导干部黎考兴,对硝盐的保管、销售不加过问,致使王泉轩等人得以作案。宋宏义、黎考兴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在江西省检察院宜春分院起诉后,宜春地区中级法院于10月19日依法判处宋宏义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黎考兴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上述8名罪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11月26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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