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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慢说“越俎代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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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1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漫话

且慢说“越俎代庖”
潇雨
读了11月27日人民日报三版“漫话”专栏《有感于“书记办案”》一文,有点不同意见,愿就教于作者和广大读者。
文章以山西某县一个乡长仗权欺人,后又疏通乡法庭、县法院关押乡民,县委刘书记听了乡民申诉,亲自察访,证明冤情属实,通知法院重新调查处理为例,认为刘书记此举是“书记办案”、“越俎代庖”,且“有违法之嫌”。
我认为这种批评是难以服人的。
首先,作为一个县委书记在发现一位普通百姓的冤情后,有没有责任向法院提出重新调查处理的要求呢?回答是肯定的。我想,不仅县委书记有,即使是一个普通的党员干部、一个普通的公民也有这样的责任。这不能叫“书记办案”、“越俎代庖”。
不错,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但是,如果下级法院的错误没有被上级法院发现,而是被县委书记发现并指出了,这能叫“违法”吗?显然不能这样说。刑事诉讼法丝毫没有这样的意思,执法机关可以不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其次,有必要指出,那位依仗权势欺负乡民,而且是原告、又打赢了“官司”的刘乡长,还是乡党委副书记,这里不仅有法律问题,也有党风、党纪问题,党与群众的关系问题,因此,县委书记认真过问一番,就更有必要。眼下,一般群众欺负党员干部而受到执法机关包庇的事,恐怕没有,更多的倒可能是党员干部欺负群众而受到执法机关的包庇。在这种情况下,县委书记关心一下那些有典型意义的“官司”,对于基层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等观念,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实行党政分开,做到各司其职,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如何理顺党组织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确实是一个应在实践中逐步解决的问题。毫无疑问,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着重注意克服党政不分、越俎代庖的现象,但是如果把那些并非越俎代庖的事例当作“越俎代庖”来批评,既难以说服人,也不利于党政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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