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阅读
  • 0回复

沈阳市的反贪污运动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2-16
第3版()
专栏:

沈阳市的反贪污运动
本报综合稿
沈阳市的反贪污运动是从七月二十一日开始的。从七月二十一日到八月六日,各机关主要是进行反贪污的学习。通过首长报告,学习文件,组织讨论,进行了酝酿。全市参加学习和听到动员报告的有二万多人。在学习中,批判了“本单位不是财经部门,不会有贪污现象”的错误观点,纠正了某些领导干部所提“反贪污只反下级人员,干部留到整党时再说”的错误意见,纠正了“反贪污要从伪满时期算起”的错误作法。到八月十日前后,全市一般的单位都结束了学习。接着进入了坦白、检举阶段。
沈阳市的经验证明:反复讲清反贪污的政策和方法,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是使反贪污运动顺利进展并获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证。由于贪污行为有它的历史根源和社会基础,所以要根除这种恶劣的行为,使贪污在新社会中不能存在,就必须发动广大工作人员的反贪污积极性,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贪污行为对革命事业的危害,从而对贪污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发动群众的方法,除进行教育外,就是号召贪污分子自动坦白,和号召群众检举。要向贪污分子说明:只要坦白得真实、彻底,重者减轻处分,轻者免予处分。但是,贪污分子对于坦白自己的贪污行为,一般的是有顾虑的,必须设法打破,否则他们就很难自动坦白。打破顾虑的方法是反复讲清政策:开会的时候讲,个别谈话的时候讲,务使他们懂得党和政府欢迎他们坦白,彻底坦白是跳出泥坑、改过自新的唯一光明道路。凡是彻底坦白的人,党和政府一定从宽处理。不肯坦白的人,就表示他们毫无悔改的意思,被检举出来以后,政府一定从严处理。
经过反复地解释政策、动员、报告,贪污分子纷纷坦白。由少而多,由小到大,由普通工作人员到比较负责干部,形成了广泛的运动。
百分之九十的贪污事实,是用坦白的方法揭发出来的。其中属于一般问题的,在小组会上坦白;较重大的,用书面坦白,或找首长个别谈话。典型的,则在自愿原则下进行典型坦白报告。这种坦白报告,对其他人的启发作用很大。
运动发展到后期,必须转为以检举为主。因为经过动员和坦白运动,一般情节较轻的贪污分子,大体都坦白了。只有那些有严重贪污行为的人,和有贪污行为的某些比较负责的干部,还不肯自动坦白,就必须采用检举的方法。沈阳市所揭发的一些重大的案件,如个别科长、经理以至局长的贪污案件,都是检举出来的。但一般地说,检举者在事先是有顾虑的。这就必须向群众进行教育,反复讲清政策,说明每一个革命工作人员必须坚决维护革命利益。只要不是诬陷,党和政府坚决给一切检举者撑腰。如果被检举者敢于报复,一定要受到加重的处分。并应说明,检举贪污分子不但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也是为了挽救陷入泥坑的人。说明任何人都有检举权利,并且可以检举一切人。
运用以检举为主的方法时,又必须和发动坦白相结合,才能使案情暴露得更加彻底和真实。这种方法用于嫌疑重大、材料不多但较容易突破的贪污分子,特别有效。运用这个方法时,对于重要贪污犯,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应亲自和他谈话,更清楚地解释政策,分析利害,打破他的顾虑。这样往往使贪污分子坦白得更彻底,并能积极检举其他人。
另外,打破各种顾虑的最有效办法,是领导干部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认真检讨自己在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只有领导者能作深刻的自我检讨,才能启发大家坦白和检举的积极性,才能使反贪污运动迅速展开。
沈阳市反贪污运动中所暴露出来的贪污行为,大概有下列几种:
第一种:贪赃枉法,接受贿赂。一般的都是由小到大,由内到外。开始是接受私商、坏分子请吃饭,向他们借钱,然后合谋贪污。因此就包庇和隐藏毒贩、逃亡地主、漏税户、现行犯、或来历不明的人,完全丧失了立场。也有把私营工商业者的不合规格的建筑物、加工品免受检查卖给国家的。还有偷漏物价机密,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也有代行二房东职权,迫胁群众、从中牟利的。
第二种:沿袭旧社会的恶习,实行半公开的贪污。如修理汽车要回扣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沈阳市府汽车队已查出这种现象。据说这是带有普遍性的。修理工厂如不给汽车司机回扣,在保险期内司机故意把车弄坏,修理工厂就受不了)。有的干部在婚丧嫁娶,过生日,生男育女,孩子过满月时,就接受私商和坏分子的礼物。
第三种:盗卖公物或窃取公款、公物。粮食公司曾一次丢失十一袋大米。百货公司第二仓库主任、副主任卖掉共价值一千五百多万元(人民币)的各种物品;总务股一个技工和管理员,从去年五月到今年七月,盗卖各种物品达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八万元。
第四种:占用公款公物,投机倒把,借以自肥。个别干部借公款几十天,进行资金“周转”,有用过六亿多东北币的。某采买员曾一次倒把获利四百八十多万人民币。工商局自称曾用公款二十三亿(东北币)为本单位“小家底”作基金达三年之久,获利四十多亿(东北币)。各专业公司都有“家底”数十亿(东北币),名为“福利基金”,随便开支。这虽属本位主义的性质,但也是违法的行为。
第五种:敲诈勒索。在撵群众搬房子、牲口交易、检查卫生、修建、交税或办其他手续的时候,刁难群众或施以威胁,达到敲诈的目的。变相的敲诈如借钱、借粮、借煤不还,下饭馆吃饭不给钱等。有的公安员吃了两年饭都没给过钱。有的公安员从伪满时代到现在,理发从来没有出过一次钱。
贪污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某些干部政治觉悟低,进城以后,经不起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腐朽作风的侵袭,因而堕落到贪污腐化的泥坑。再加上有些人认为革命胜利了,应该享受了,就更助长了贪污行为的发展。其次是各种机关不断扩大,新人员增多,但对他们教育不够,审查不够。有些企业部门在使用干部方面,有重业务轻政治的错误观点,因而忽视从政治上改造他们,特别是对那些旧式的商人。某些机关对新人员的审查工作也做得很不够。这次已经坦白的贪污分子中,有些是一贯吸大烟、扎吗啡、嫖妓女、偷东西的分子,但一直没有审查、清洗他们。第三是制度不严或没有制度,使贪污分子有机可乘。如泄漏物价机密,是由于有关部门注意保密不够。确定物价变动(小变动)时,工商局对物价股控制不严,使物价股得以擅自改价或订价。加工品不合格,是由于验收制度不严。电车费、水费、房租费的收入往往是整付发票、零收钱、月底结账,或当日不交次日交,或由房屋管理员收钱(他们无权收钱)。百货公司总务股收到剔庄部的零星东西,如布,只有块数,没有尺数。土产公司的猪,有时只有头数,没有斤数。这些地方,都容易被贪污分子钻空子。
沈阳市反贪污运动的主要经验是:
第一、反贪污斗争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而不是一朝一夕或一两个运动就可以彻底解决问题的。但这种斗争在一定时期必须形成运动,大张旗鼓地向贪污行为进攻,发动群众广泛检举、揭发。贪污行为虽有社会根源,但各种贪污现象的严重程度仍有不同。因而须要有重点地抓住主要单位开展坦白、检举运动,对其他单位则主要进行教育。正因为反贪污是长期的,因而在一个运动以后,须转入经常性的工作而不能停止。应当继续教育干部,继续调查揭发,并应立即从下而上、从上而下地讨论和订立各种制度,以防止和杜绝贪污。此外,还必须有群众性的经常监督。这种监督也应该是在不断地教育的基础上去实现。代表会、座谈会和日常的教育是提高群众监督作用的有效方法。
第二、反贪污运动要开展得好,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经过学习,使人人认识到贪污行为是可耻的,有和贪污现象作斗争的决心。这是使反贪污成为群众性的、自觉性的运动的基础。
(二)明确划清贪污的界限,把反贪污的政策和处理方法讲解清楚,才能打破顾虑,促使贪污分子自觉坦白,广泛发动群众检举。
(三)领导者撑腰,干部带头。许多人有顾虑,看领导者的态度。如果领导者的态度是坚决的,干部又能带头,那么坦白,检举运动就容易开展。
第三、在反贪污斗争中,领导人员既须使运动成为广泛的群众运动,又要在一定时机把主要精力放在追查重大案件上。当反贪污斗争刚刚开始时,应着重于打破群众顾虑,把群众组织到坦白和检举运动中来。而当运动已经开展,重大案件已经发现以后,领导方面就要用主要力量追查这些重大案件。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反贪污斗争深入下去。对于较大的案件,必须严肃认真地处理。对那些品质恶劣、贪污成性的以及无可救药的分子,应坚决清洗出去。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