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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费”有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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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15
第1版(要闻)
专栏:今日谈

“证据费”有感
辛秦昌
河南焦作市发生了一件稀罕事:该市的修武县人民法院在向一家市立医院调取当事人的伤情证明时,竟被索取了30元的“证据费”。据悉,此类现象在其他地方也时有发生。
调查取证,乃是政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手段。而向政法机关提供案情证据则是一切公共单位和公民所应尽的义务。这些道理都是不言而喻的。国家法律对此也有明文规定。但令人费解的是,为何在深入进行普法教育的今天,还会出现如此“只认钱,不认法”的怪事呢?
时下,“收费”成了一种流行病,传播得快,感染者多。该收的自然无可非议,许多不该收的也伸出手来,钱要得“堂而皇之,毫无愧色”。而且越收价码越高,越收眼越红,越收歪点子越多。不少昔日的便民措施、单位的应尽义务,如今都进入了收费之列。自立规矩自收钱,收得手顺了,竟至于政法机关前来取证都不得“豁免”,连一个公民所应尽的起码义务都不愿履行了。
于是有一感想,有一呼吁。感想是:衡量普法教育深入与否,并不是象某些同志所说的那样,有多少人知法、懂法,而在于是否守法、执法,因此,“同志仍需努力”。呼吁是:面对社会上自立章程乱收费的现状,有关部门是否到了应该出来整顿的时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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