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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戏剧本质的再认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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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15
第5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对戏剧本质的再认识
谭霈生
中国戏剧界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没有冲突就没有戏剧。把戏剧的本质归结为“冲突”,这种说法是不是科学?冲突说对戏剧创作实践的影响是好是坏?究竟应该怎样理解戏剧的本质?当我国戏剧艺术经过多方位的探索,正在追寻自身品格的时候,应该对这些重要问题予以理论上的回答。
冲突说由来已久,翻查戏剧理论发展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或者更早。但是,系统表述这种观念的,是19世纪末法国戏剧理论家布伦退尔,所谓“没有冲突就没有戏剧”,也是首先由他提出来的。然而,布伦退尔是从戏剧的本体提出这一命题,而我们却是从反映论的角度接受这种结论,这里有很大区别。布伦退尔提出冲突说,把“冲突”归结为戏剧的本质,论述的逻辑是:其一,戏剧的对象是人,是对人的把握与表现。其二,戏剧所要着重表现的是人的“自觉意志”,舞台就是人的自觉意志发挥的场所,人的自觉意志的发挥,就是戏剧的基本内容;评价一个剧本优劣程度的重要标准,就是主人公自觉意志的强度,如果主人公的自觉意志很强,这个剧本就比较好,如果主人公的自觉意志很弱,这个剧本就不好。其三,戏剧着重表现的是人的自觉意志的发挥,自觉意志遇到阻碍,就要发生冲突,戏剧着重表现的也就是人的自觉意志与自然力量、神秘力量的斗争,这就是所谓“意志冲突”。根据这样的逻辑,他把意志冲突看作是戏剧的本质。布伦退尔提出“意志冲突”说以后,虽然也受到某些理论家的否定,如英国戏剧理论家阿契尔(参看《剧作法》)等。但是,在很长时间内,它在戏剧理论中却一直居于统治地位。美国戏剧理论家劳逊发展了“意志冲突”说,并提出结论:戏剧的实质,是自觉意志在其中发挥作用的社会性冲突。他认为:由于戏剧是处理社会关系的,每一次戏剧性冲突都应该是社会性冲突。他试图从社会必然性这个角度限定人的自觉意志,指出人的自觉意志必定要受到社会必然性的制约、检验,他所强调的是剧本中人的自觉意志的社会性。
我国戏剧界虽然也有人直接从布伦退尔的“意志冲突”说确立关于戏剧本质的观念,如已故的顾仲彝教授;但是,更多的人所接受的却是劳逊关于社会性冲突的观点。而且,理论界又是离开本体论,从反映论的角度寻找“冲突”说的依据。一个通常公认的逻辑是:戏剧是社会生活的反映,而社会生活中充满了各种矛盾和斗争,戏剧应该反映这些矛盾和斗争,因而,没有冲突就没有戏。可以看到,这样解释“冲突”说,不仅与布伦退尔的本体论观念有质的区别,甚至也不同于劳逊的观念。然而,我国戏剧界从反映社会矛盾的要求出发而接受“冲突”说,实质上已经把戏剧的对象从“人”转向“社会矛盾”,这种从本体论向反映论的嬗变,不仅是理论上的错位,也导致戏剧创作中的一种普遍性的倾向。从反映论的角度解释戏剧冲突,发展到极端,就是把戏剧作品中的冲突等同于社会矛盾,而丢弃了艺术的中介。这种偏狭的理论观点导致戏剧创作中的一个模式:剧作家深入生活的着眼点,就在于从具体的生活领域中发现、选取有现实意义的矛盾现象,并由此直接构成剧本中的冲突,把人物分别置于矛盾的正面与反面,在冲突发展的进程中让正面战胜反面,以此表达剧作一定的社会观念、政治观念。50年代和60年代的一大批方针政策戏,以及表现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的政治戏,基本上都是这个创作模式的产物。在70年代末出现的一批“社会问题剧”,虽然剧作家把握社会矛盾的深广度有很大突破,但也并没有完全摆脱这一模式。这类剧作虽然都有鲜明的政治倾向性,在政治宣传、社会教育的层面上,也能产生暂时性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人物只是某种社会观念的载体,只是依附于具体的社会问题而存在,就很难摆脱概念化、雷同化的倾向,而且,由于具体的社会矛盾自身是不断嬗变的,这类剧目的生命也是短暂的。从80年代初,以广大观众对国产“社会问题剧”的冷落为契机,戏剧界开始进行理论与创作实践的双重反思。从针对“社会问题剧”创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引申到对长期束缚戏剧创作的模式的思考,很快,又围绕破除庸俗社会学对戏剧的影响展开较深入的讨论,目的都在于寻求概念化倾向的原因,以求打开戏剧创作的路子。简括地说,造成上述创作模式的主要原因是:从反映论的角度接受“冲突”说,又与“为政治服务”这样一条总方针紧密相关,要求戏剧艺术为眼前的、具体的政治任务服务,从这个角度去狭隘地理解“社会矛盾”,并进一步把社会矛盾与戏剧冲突等同起来,因而造成“戏剧冲突”=“社会矛盾”=“社会问题”这样一条庸俗社会学的公式。
在将近一个世纪以后,当我们对戏剧理论和戏剧创作进行双重反思的时候,却有必要对“意志冲突”说本身进行研讨。在我看来,这种观念本身的真理性也很值得怀疑。布伦退尔把“自觉意志”的戏剧价值强调到极限,甚至把主人公自觉意志的强度看作是评判作品优劣的主要标准,这本身是片面的。
我国戏剧,由于长时间把人的行动的内因归结为民族、阶级、集团的共同意志,而“戏剧冲突”的实质也在于这种共同意志的对抗,以及由此而促成的行动的对抗。这种人的本体观与冲突观,与布伦退尔的观念并非是同一层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解放生产力作为一种历史的要求,其合乎逻辑的结果是对人的解放的呼唤。这种历史要求,促使剧作家更快地打破把握人、表现人的种种桎梏,更全面、更深刻地洞察人的行动的动机。现代哲学、现代心理学以及现代派戏剧的影响,更加速了对人的本体观的嬗变。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突破以共同意志为内涵的戏剧创作模式,而且,再固守布伦退尔的“意志冲突”说,也不利于剧作家关于人的本体观的嬗变,也不利于戏剧艺术真正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
现代戏剧理论的一个潜在的趋向,是由冲突说转向情境说。我们过去有一种成见,一谈到“情境”,似乎只是演员表演艺术的问题。“规定情境”是斯坦尼斯拉夫斯基表演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可是,他提出这一概念,是在引述普希金关于戏剧创作、关于对剧作家的要求,然后把它引申为对演员表演艺术的要求。普希金曾经指出:在假定情境中情感的逼真,这就是我们的智慧所要求于剧作家的东西。斯坦尼斯拉夫斯基认为,对戏剧演员的要求也是这个东西,不过演员面对的是剧本,剧本中的假定情境对演员来说是已经规定好了的,因而可以称之为“规定情境”。这也说明,“情境”是剧本创作和演员表演艺术中的一个共同性的课题。实际上,把情境作为戏剧作品的基础,也可以追溯到18世纪。法国美学家狄德罗在提出第三种戏剧体裁——严肃剧(亦即后来的“正剧”)时指出:在过去的戏剧中,性格是主要的,情境只是次要的;现在应该反过来,性格是次要的,情境是主要的。他把情境看作是“戏剧作品的基础”。在戏剧作品中,究竟是性格重要还是情境重要?对此还可以讨论。有创作经验的剧作者可能都有这样的体会:当你构思剧本的时候,性格是首要的,如果把握不住人物性格,对它把握不透,也就很难动笔写作。可是,在剧本创作的整个过程中,对性格的把握与表现,都不能脱离情境而孤立地进行,因为性格只有在情境中才能得到具体的展现。离开情境这个前提,所谓“性格”只是抽象的,只是作家主观的构想,并不能变成现实。戏剧的对象是人,但剧作家却不能抽象地研究人、把握人,在戏剧中,人都是具体的、现实的,都是具体情境中的具体的人。有人说,黑格尔是把冲突作为戏剧的中心问题,亦以此作为“冲突”说的根据。实际上,这位美学家并没有孤立地强调“冲突”,而是把情境、冲突、动作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完整的内容体系,在论述它们之间的关系中解释戏剧艺术的本质。在具体的作品中,真正的戏剧性的冲突,也总是以戏剧性情境作为基础和条件,离开情境,也就谈不上戏剧性冲突。至于现代戏剧,就更加强调情境的价值。萨特把自己的存在主义戏剧称之为“情境剧”。他的剧作的主旨就在于:创造一种极限的情境,或者是人类普遍遇到的情境,把人物置于其中,促使他(或她)进行选择,通过选择行为揭示人的本性。迪伦马特更为重视情境,他常常把主人公放置于怪诞的情境中,表现人类的生存状态和人性的变异。布莱希特曾经把戏剧看作是一种科学的方法,把剧院看作是检验人类在特定情境下的行为的实验室。英国当代戏剧理论家马丁·艾思林发挥了布莱希特的观点,他把戏剧定义为“用以想象人的各种境况的最具体的形式”。在他们看来,戏剧的本质就在于:把人作为实验的对象,实验的方法是把人放在试验管——特定的情境中,为其提供各种条件(情境的各种因素),促使人物原有的个性充分显现出来,以测定他是什么样的人。从这个角度去认知戏剧的本质,可能有更大的真理性。
现在流行这样的说法:戏剧的模式就是命运的模式。我赞同这种说法。自古以来,许多优秀剧作家的作品有一个共同点:通过个人的命运探讨人类的命运。也就是说,戏剧乃是人的命运的具体的形式结构。可是,离开情境也就谈不上命运的形式。命运,可以理解为对人的生死贫富的预知,也可以理解为人的发展变化的趋势。决定个人命运的有多种因素,其中,个性提供了潜在的必然性,而把这种潜在的必然性变为具体的现实性,又需要个性与情境的契合。据此,也可以说,情境正是为决定命运的潜在必然性提供具体实现的形式。
把情境视为戏剧的本质所在,提醒我们从新的角度去观照当代戏剧中的某些实践性问题。
人所共知,“内心化”是当代戏剧的一个普遍性的趋向。如前所述,现代戏剧家对人的把握,十分重视心理学研究新成果的参照价值。但是,心理学对人的心理流程的研究,与剧作家对人的心理的把握与表现,也各有不同的方法。心理学是抽象的方法,而戏剧却从不抽象地研究人的心理,它的对象是个别人物在具体的情境中具体的心理内容。在具体的作品中,它所指的也就是人物行动的动机。所谓“动机”,也就是个性心理内容在具体情境中的定向,它受情境的制约。个性心理与情境的契合凝结成明确的动机并促成行动,这就是戏剧创作的逻辑,也是表演艺术的逻辑。所谓体验派与表现派,说到底,都是对情境的人的体验与表现。离开人物所处的情境,既谈不上真切的体验,也谈不上有力的表现。如果要讲观众与剧中人物的共鸣,也总是以对情境的认知、判断作为基础,并进一步感悟到人物在情境中的动机和行动,是否符合上述内在逻辑。
当前,我国戏剧创作经过多方位的探索,有些剧作家已经把方位转移到人自身,着力于深化对人的把握与表现。探索方位的转移,已经使戏剧舞台显示出新的活力。但是,问题仍然是存在的,从对人的把握与表现这一角度来说,有些重要的问题也尚待进一步突进。其一,对人物行动的动机的把握,仍然是浅层化的。比如,不同的作家都着眼于写人,但作品却是雷同的。其实,剧中人物的行动并不相同,造成雷同化的原因仍然在于对动机的把握是一般化的。再如,有些剧本在刻画人物的心理方面,错把人物自身的“理由”当做真正的动机。动机,作为人格的凝聚,作为个性心理的集中表现,往往是潜在的,是靠剧作家对人的深刻洞察与体验,才能把握得准,开掘得深。迄今为止,这还是一个有待广泛探索的重大课题。其二,不善于准确地把握人物在特定情境中动机与行动的内在逻辑。比如,当前许多电视剧的质量所以不令人满意,就在于不能把握这个逻辑,人物常常是失去情境的制约,莫名其妙地拍桌子、打嘴巴,“日本式”的神经质。这样的人物形象当然不能被观众所接受。
值得重视的是,现代戏剧还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情境愈来愈假定,甚至是怪诞的。这只是情境形态的变异,而并非是对戏剧本质的否定。这种形态的情境,不仅为表现人的生存状态和人类本性的变异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也使作品具有很大的包容量和艺术概括力。相比之下,我们旧的戏剧观念却过分强调情境的形态酷似实际生活,其结果是桎梏了剧作家的想象力,使戏剧创作的天地过于狭窄。当然,使情境更接近生活的自然形态,也是一种风格,它也并没有过时。但我们却不能只推崇这种风格,而排斥其它可能性。认真研究现代戏剧中情境形态的变异,有助于解放剧作家的艺术想象力。
以上,我对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冲突说提出质疑,亦试图通过对情境说的解释,重新确认戏剧的本质。这个命题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价值,对它进行深入研讨,有助于理解戏剧艺术独立的品格,使它更好地发挥审美的功能,为人认识自身这一历史任务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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