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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决定受理王发英的控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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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1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法院决定受理王发英的控告
本报记者 江玉 刘曼军
根据读者王发英的来信,记者于今年7、8月赴河北省秦皇岛市和抚宁县作了调查。情况表明,刘真写的《好一朵蔷薇花——“特号产品”王发英》一文,确实损害了王发英的名誉。
王发英,女,现年42岁,原籍江西清江县,1969年随部队病休的丈夫从江西来到河北省抚宁县,开始作临时工,1972年转为正式工,1984年转为干部。她原为抚宁县农机局下属农机公司的一名统计员。1985年1月调到抚宁县新能源办公室,7月调秦皇岛市科委,现为科委情报所一般干部。
刘真,原名刘清莲,女,现年58岁,山东夏津县太平庄人。194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4年到作协武汉分会,从此成为专业作家。1958年到河北省文联,现任河北省文联副主席。
《好一朵蔷薇花——“特号产品”王发英》一文,发表在《女子文学》1985年总第12期上,全文约14000字,题头有图,文中有插画。《女子文学》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文联刊物,国内外公开发行,原由刘章任主编。稍后,刘真又把这篇文章改头换面,送上海《文汇月刊》等刊物刊登。
刘真的《好一朵蔷薇花——“特号产品”王发英》,体裁叫“及时纪实小说”;我们在调查时,刘真说她写的是真人真事。她的文章发表后,给王发英带来了严重后果:迫于舆论压力,王发英轻易不敢出门,孩子不愿上学。全家人泪眼相对,很有一段时日。然而,王发英深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她绝不会沉冤莫白。她从屈辱中清醒过来,开始告状,也给本报写来了申诉信。
1986年初,刘真得知王发英给本报写信后,立即托人捎话,希望人民日报不要过问此事。
王发英的申诉,引起了河北省委有关部门和主要负责同志的重视。去年3月25日,河北省委宣传部曾要求《女子文学》编辑部对刘真文章的事实进行调查。今年1月、6月,省委书记邢崇智、副书记李文珊就此事又作了批示。6月5日,省委宣传部再次决定由《女子文学》编辑部对刘真文章中的事实作出核实,然后在刊物上发表一篇公正的文章,挽回影响。但因为刘真、刘章极力反对,致使上述决定、批示都未能落实。刘真还散布说,“河北过去‘左’惯了”,“又到了随便整作家的时候了”。
6、7月,刘真通过私人关系,先后给本报转来为自己辩解的三封信。刘真特别向转信的同志表示:“我以为你不会有了事不理我的”,要“关心我,爱护我”。
8月1日,刘真在北戴河海边同记者谈话中,一方面继续攻击王发英;一方面攻击在王发英问题上持公正立场的单位和领导同志。
对于王发英控告刘真和《女子文学》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很重视,于今年5月批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处理。11月上旬,《女子文学》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正式决定受理此案。
有关人士认为,这是一件由公开出版物引起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诉讼,是以一个普通公民为原告,以一个作家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刊物为被告,是建国以来少有的案例。审理好这个案件,对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害,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都有积极的作用。人们希望审理此案的审判人员,不论遇到多大阻力,都要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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