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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乡镇矿业健康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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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18
第2版(经济)
专栏:

积极引导乡镇矿业健康发展
本报评论员
近年来乡镇矿业异军突起,已经成为我国矿业和农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乡镇矿业年产矿石量占全国矿石总量的1/3,为农村500多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年产值达120多亿元,在许多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已成为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但是乡镇矿业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段时间以来,只讲放开的一面,不讲管好的一面;只讲加快开发,不讲保护资源,再加上体制不顺,管理没有跟上,导致一些乡镇矿点特别是个体采矿者乱采滥挖,干扰勘查矿区和国营矿区的生产秩序,破坏、浪费矿产资源,出现了哄抢矿产品、污染环境和伤亡事故等等严重问题。对于这种情况,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都不满意,要求尽快制止、迅速纠正。
我国乡镇矿业之所以发展很快,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符合我国国情,有许多优势。一般来说,大中型矿山虽然效率高,但建设投资大,周期长,单靠国家办矿难以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劳动密集型的乡镇矿业具有投资省、见效快、效益好、就地就近、农矿结合等特点。它与国营矿业协调发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有利于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矿业体制。今后,凡有条件的地方,都要依靠乡镇农民的积极性,继续发展乡镇矿业。
为了保证乡镇矿业健康发展,当前要认真宣传和贯彻《矿产资源法》,帮助干部群众全面理解、正确执行“放开、搞活、管好”,加快开发地下资源的总方针和“有效保护、节约使用”矿产资源的基本国策,切实把乡镇矿业引导到依法办矿、科学采矿、安全生产的轨道上来。
全面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是依法治矿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经开办的乡镇矿山,要限期依法补办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的,停止其开采;尚未开办的,要先办证后采矿。全面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并不意味着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的开发矿业政策有所改变,恰恰相反,这是为了建立正常的采矿秩序,切实保护依法取得的采矿权。为此,还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划分国营、集体、个体采矿的矿种和矿界,鼓励乡镇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黄金、宝石等贵重、稀缺和特优矿产,则严格限制个体开采。对于那些霸占山头、非法倒卖矿产品、盘剥采矿群众、坑害国家的所谓“私人窑主”,要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乡镇农民办矿,毕竟不象种地那样简单。对他们来说,进入矿山就是进入一个新天地。有关部门要主动为乡镇矿服务,帮助他们搞好技术改造,实行科学采矿。可以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服务,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到乡镇矿工作,推广适用于乡镇矿的新技术、新工艺;办好各种培训班,努力提高现有乡镇矿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同时,要改善乡镇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各种生产和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
乡镇矿业是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发展矿业的一条新路。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要从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大局出发,共同携手加强对乡镇矿业的引导、管理和扶持,真正做到放开、搞活与管好同步,开发与保护并重,努力开创一个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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