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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全国刑事检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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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1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全国刑事检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本报讯 记者晓渡报道:在3年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各个战役中,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维护社会安定作出了贡献。
记者从最近在西安召开的全国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3年多来,检察机关所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数比前3年增加1.5倍,不批捕率占9.2%;受理公安移送起诉,经审理决定起诉的,比前3年增加1.4倍,不诉率为1.2%;对法院错误判决和裁定案件依法提诉,提诉案的改判率为71.9%。
来自全国各省市检察机关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同志认为,必须强化人民民主专政的观念,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活动,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检察工作的同志要及时了解改革开放中执行政策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了解当前刑事犯罪活动的动向、特点和规律,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牢牢掌握打击的重点,既切实防止打击不力的偏向,又严格防止扩大打击面的偏向。要继续坚持稳准狠的原则。办理每一个案件,都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参加座谈会的同志分析了当前社会上出现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情况。会议认为,对制造恶性案件的严重犯罪分子,仍要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公、检、法三机关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共同肩负着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四化”的任务。在办理案件中,要进一步执行刑诉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检察机关一方面坚持同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在办理案件中,虚心听取公安、法院的意见,自觉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又要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公安侦查的案件和法院审判的案件,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实行监督。要在实践中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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