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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通知 制止乱捕滥猎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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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20
第3版(科教·文化·体育)
专栏:

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通知
制止乱捕滥猎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
本报讯 针对乱捕滥猎、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的严重情况,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保护、管理好野生动物资源是各级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当前,各地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针对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最紧迫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方案,报请人民政府审定后落实。
在野生动物主要分布的地区,应当按行政区划建立保护责任区,规定禁猎区、禁猎期。国营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保护、管理经营区域内的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环境负有重要责任。
通知提出要对1985年来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出口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各地揭露出来的各种违法活动,要尽快查明情况,抓紧作出处理。对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案件要抓紧侦破,对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管理。通知说,凡国家和地方规定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进入集贸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和收购。对商业、供销、外贸单位收购的或流散在群众中的珍稀动物皮张等产品,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行清查,限期交县以上林业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饲养、加工、收购、出售和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摸底调查。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林业部门切实加强对狩猎枪支、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对单位和个人持有的猎枪,要抓紧清查工作。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狩猎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要结合猎枪清查工作,抓紧狩猎人员登记和考核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猎捕国家保护动物者或外国人来我国从事狩猎活动者,必须持有特许猎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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