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7阅读
  • 0回复

适应广大农民生老病残死等方面需求 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21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适应广大农民生老病残死等方面需求
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
本报讯 伴随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而出现的又一新事物——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事业,目前已取得重要进展。
近年来,随着农村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改善,广大农民对解决自身生、老、病、残、死,衣、食、住、行、乐等方面后顾之忧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因此,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一年来,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使这项工作出现了十分喜人的形势。
——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理论体系。我国幅员广大,地域辽阔,各地情况不一。为减少试点工作的盲目性,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符合农村实际,民政部发动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反复论证,提出了探索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设想。例如,对全国富裕、中等、贫困三类不同地区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个模式;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应以自我保障为主,保障对象要先尽义务、后享权利;范围要由小到大,内容要由少到多,标准要由低到高,不能超越当地经济和群众心理承受能力;在资金筹集上实行基金制,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分担等,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
——试点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近年来,各地都从本地实际出发,把大量理论研究成果运用到社会实践,积极而稳妥地进行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试点,通过试点,促进了农村社会保障网络的形成。仅以农村社会保险为例,目前,由广大农民自愿集资、民政部门主办的以解决农民年老退休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以保证农民遭受自然灾害后所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灾害保险、以防止农民因病致贫的合作医疗保险等在全国迅速发展,这不仅打破了多年来我国保险事业由保险公司一家独办的局面,从而增强了群众自身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减轻了国家的负担。
——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引起普遍重视。许多地方在试点过程中,制订了一套有关社会保障的章程或细则,对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个人的权力与义务、保障范围和标准、资金的来源与管理等,都作了详细规定。有些地方为使这些办法具有法律效力,还请公证机关公证,增强了群众对社会保障工作的信任感。
这些办法或规定尽管还不够成熟,而且带有乡规民约性质,但都向社会保障法律化、制度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为将来社会保障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孙伟林 杨秀清)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