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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不经村干部同意难道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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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2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法院的判决不经村干部同意难道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吗?编辑同志:
我省济源县只城乡南塚村农民靳清汉与邻居的纠纷,经济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得到了公正裁决。但另一方当事人在少数村干部的支持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经常寻衅闹事。靳清汉多次请求村干部协助另一方当事人执行法院判决,可有的村干部却说:“法院判决不能越过村这一级,村里不同意,判决就不顶用。”请问:法院的判决不经过村干部同意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吗?
河南新乡市工商银行 靳修安靳修安同志:
我们就你信中提出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从认定事实到应用法律,都由它独自负责地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对它发指示,下命令,也不得违抗或者阻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当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但这些意见只能作为人民法院研究案件时参考,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更不是法定必经程序。
靳清汉与邻居的纠纷,既然济源县人民法院作了一审判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照法律规定,终审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已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不能停止对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诉无理的,通知驳回;原判决、裁定确有不当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人民法院才能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164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故拖延,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信中反映,少数村干部不仅支持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还说什么“法院判决不能越过村这一级,村里不同意,判决就不顶用”。这种说法和做法都是不懂法,应当通过普法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如果是由于宗族观念、宗派思想或者个人恩怨,明知违法而为之,那就应当受到追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可以向当地干部和群众了解案情,调查纠纷发生的原由,目的在于搞清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并非办案必须经过“村这一级”或村干部同意。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即使是政权机关,人民法院办案也不需经它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何言独立行使审判权呢?
靳清汉在另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向另一方当事人再作工作后仍不执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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