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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有制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 我开展颁发土地证试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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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25
第1版(要闻)
专栏:

维护公有制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
我开展颁发土地证试点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10条规定,确定上海市、山东省青州市和广东省花县为全国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试点单位,为在全国范围分期分批地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所有证》提供经验。
这次开展土地登记试点,颁发土地证书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给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其具体做法是,先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提出申请,经过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审核,确实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给予登记,发放证书。凡已经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但没有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个条件的,违法占地没有依法处理,或占地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仅处以罚款的,不能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可以先发给《土地清查登记证》,并把未了事宜记录清楚,待解决以后再发土地证书。
目前,这项试点工作接近完成。山东省青州市、广东省花县和上海市将分别在元旦前后召开颁发土地证书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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