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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邮政总局发出通告 用户邮寄不纳费邮件明年有新规定 须写明收件人总付邮费登记证号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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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27
第2版(经济)
专栏:

邮电部邮政总局发出通告
用户邮寄不纳费邮件明年有新规定
须写明收件人总付邮费登记证号码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邮寄不纳费的稿件、邮件,要写明“收件人总付邮费”登记证号码,否则,将不予邮寄。这是邮电部邮政总局日前发出的通告。
“收件人总付邮费”,是邮政部门为方便用户寄往新闻出版单位的稿件、邮件而开设的一项业务。
近年来,一些单位表示不再使用“总付邮费”的办法,拒付邮费或拒收未付邮费的邮件,以致造成一些未纳费邮件往返寄退,既耽误用户的事情,又增加了邮局的无效劳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邮电部要求各地邮局本着用邮自愿的原则,重新办理“总付邮费”的手续。邮局发给登记证号,由收件单位公告用户,寄件人要在邮件封面注明证号,可不贴邮票交寄邮件。凡未写明登记证号的邮件,或收件单位未登记证号的,一律由寄件人纳费交寄。
这一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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