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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经济杠杆保证土地合理利用 土地管理局长谈土地有偿使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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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29
第2版(经济)
专栏:

用经济杠杆保证土地合理利用
土地管理局长谈土地有偿使用
本报讯 我国将逐步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日前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就人们关心的若干问题,作了以下回答:
问:目前国内外对中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很注目,请谈谈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情况。
答: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分两方面进行:第一,土地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1986年,国家通过了土地管理法,相应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国有土地的总代表。一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宏观管理者。目前省一级的土地管理机构已普遍建立,市、县一级机构正在建立,预计这项工作在1988年内可以完成。
第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为什么要改呢?因为过去的使用制度弊端很多,主要有:一、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不能体现;二,没有经济杠杆保证合理利用土地,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三、难以实现土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因此不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两种形式:一是每年收取土地使用费(税),国务院已决定1988年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一是先在少数地方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定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次收取整个出让期间的使用费。除了深圳外,上海市政府已制订公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将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天津、厦门、福州、海南岛等地也将试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时机成熟后,将在全国普遍推行。
问:与国外比较,中国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特点?
答:特点之一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作为商品买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有或侵占;可以出让、转让、抵押、赠予和交换的,可以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在资本主义国家,土地一般可以买卖,即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作为商品进入流通过程。特点之二是国家禁止土地炒卖的投机活动。在深圳和上海的有关规定中,都明确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前提:即必须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建设项目或投入了一定量的资金后方可转让。
问:原来一些地方制定的外商使用土地的收费标准是否继续有效?
答:仍然有效。凡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期限执行。今后,外商在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试点城市、地区、地段,取得土地使用权则需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新办法办理,在非试点城市和非试点地区、地段仍按原规定办理。
问:具备什么样条件的国内外企业和客商有资格得到土地使用权?
答: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业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或在我国设立了商务代表处的国家、地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都可参与我有关政府组织的有偿出让土地的投标。至于台湾、香港、澳门的商人在大陆购买土地使用权,这类问题在以往的经济技术合作的实践中已很好地得到了解决,有关的政策规定同样适用于此。我们的原则是,对国内、国外参与投标的企业一律平等。
问:国内外企业和客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享有哪些权利?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
答:其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所有财产受中国法律和当地政府的保护;允许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上进行了一定量的投资后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允许将其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财产抵押给银行,外商还可将其抵押给与中国国内银行有业务关系的国外银行。只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提前收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者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土地使用者应注意:①如果让土地闲置并且超过了一定时间,政府有权按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②土地使用权合同期满,该地块和地块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无偿收回。如土地使用者想延长土地使用期限,须按有关规定办理。③要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用途与要求,因为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在出让前,均已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中国贸易与投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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