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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兼几种不同的司法职务合法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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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3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一人身兼几种不同的司法职务合法吗?编辑同志:
我矿司法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先后被区法院聘请为人民陪审员,被区检察院聘请为助理检察员。同时,他又是市公安局的侦察员、市公证处的联络员。最近,市司法局给他颁发了律师工作证。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证部门和律师各有不同的职责权限,在办理案件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种一人身兼几种司法职务的做法合法吗?
河南鹤壁矿务局 兰 寄兰奇同志:
我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律师、公证员的资格取得,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国家司法机关不许向公民个人任意颁发证件,使一人身兼几种不同性质的司法职务;法律也规定办理同一案件时不许出现某人既是审判员,又是检察员、律师的情况。
宪法第34条规定,我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出任国家公职。公民可以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经选举、任命等法律程序,成为国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律师。人民陪审员是经选举而不是“聘请”产生的。人民法院组织法38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助理检察员经任命产生。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公安侦察员由公安部门负责人任命。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凡符合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条件的公民,经考核合格,履行批准手绪即可成为律师,由司法行政部门发给律师工作证。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体系的一个部门。公证处设公证员和助理公证员,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立书记员、打字员、翻译员、办事员等,而没有联络员这一职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凡符合公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命为公证员和助理公证员。
律师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这是律师自身的工作所要求的。律师担任诉讼事件的代理人和接受刑事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要经常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劳改、公证等部门发生工作联系。如果担任审判员、检察员等职务的人,又担任律师,就不可避免地会使律师无法认真履行其职责,难以保证律师严格地依法办事,也不能取信于广大群众。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之一。如果审判员同时是检察员,侦察员同时又担任审判员,就从根本上破坏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的规定,混淆了审判、法律监督、社会治安三种不同的职能,既不能实现“互相制约”,也谈不上互相配合了,无法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证员、律师也不能兼任公检法部门的工作。
本报法律顾问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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