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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修订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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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12-31
第2版(经济)
专栏:

务院修订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 国务院12月21日发出通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
通知的全文是: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以实现数为准,作为本年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帐面余额,均不作调整。”现修改为:“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金额,于年终结帐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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