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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诬陷他人 屡教育不思悔改 建湖三名犯罪分子受法律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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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05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泄私愤诬陷他人 屡教育不思悔改
建湖三名犯罪分子受法律制裁
本报讯 江苏省建湖县拉丝厂3名职工写匿名信破坏工厂与外厂联营,受到法律制裁。
建湖县拉丝厂在改革开放中,与上海第二钢铁厂联营,使本厂摆脱困境。曾因旷工、偷窃等行为受到处分或批评教育的该厂工人毛长法、徐金城、刘成,因要求调换工种等个人目的未达到,产生了破坏联营、要厂领导“好看”的念头。从1985年3月以来,3人相互勾结,运用捕风捉影、无中生有的所谓事实,先后8次向上海市委、市纪委以及上海市冶金局党委、纪委等部门投寄匿名信40多封,点名道姓地诬告上钢二厂领导人在与建湖县拉丝厂联营中,收受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大量贿赂,使上钢二厂领导人蒙受不白之冤。毛长法等人还向上海其它钢铁厂及上钢二厂的科室车间寄匿名信,影响了上钢二厂的干群关系,技术人员不敢来建湖,严重地影响了拉丝厂的正常生产,挫伤了厂领导改革的积极性。徐金城等人还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来拉丝厂采访的记者,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建湖县委、县政府从支持改革、保护改革者出发,在查明所谓“人民来信”纯属捏造后,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去上海说明情况;县轻工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也多次到厂里讲清事实真象,宣讲法律知识。毛长法等人仍不思悔改,去年5月在县拉丝厂准备申请加入上海银星线材线制品公司集团之际,再次写匿名信进行诬告陷害。建湖县委立即委托县纪委、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等单位组织调查,查出了3名写信人,并将毛长法、徐金城予以逮捕。最近,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毛长法拘役6个月,缓刑1年;判处徐金城、刘成免于刑事处分(属有罪判决)。
(高文祥 顾云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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