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阅读
  • 0回复

改变“官管民”而“民不告官”的旧观念 各地公安机关自觉接受群众和法律监督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06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改变“官管民”而“民不告官”的旧观念
各地公安机关自觉接受群众和法律监督
本报北京1月5日讯 记者吴恒权报道:已实施一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符合维护社会秩序安定的要求,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好的行政法规。这是公安部长王芳同首都各阶层群众代表座谈时说的这番话。
据了解,过去的一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过程中,教育广大干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法律监督,从思想上改变那种只能“官管民”,而“民不告官”的旧观念,牢固树立起群众观念、民主观念、法制观念。一年来,越来越多的干警对申诉和诉讼制度的确立,由不理解到逐步理解,由不自觉到渐渐自觉,由不适应到开始适应。
过去的一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的工作中,对公民不服基层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热情接待,严格复查。对原裁定错了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及时纠正;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按《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并主动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那些经认真复查,原裁定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对于因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的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各地公安机关派出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应诉。据公安部对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的统计,1987年1月至11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受理申诉案件9340起,占全国处罚案的0.05%,其中经复查变更和撤销原裁决的2605起,占申诉案的28%。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的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有1267人,占申诉的13.6%,其中人民法院维持公安机关裁定的有801起,撤销的74起,申诉人自动撤诉的139起,审理未结案的有161起。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公民开始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希望广大公安干警在新的一年,自觉接受群众和法律的监督,严格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的安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