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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教育部、卫生部提出的全国少数民族贸易、教育、卫生会议的报告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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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2-22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
贸易部、教育部、卫生部提出的全国少数民族贸易、教育、卫生会议的报告的决定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一百一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批准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叶季壮部长、教育部马叙伦部长、卫生部贺诚副部长提出的关于少数民族贸易会议、教育会议和卫生会议的报告,并予公布。二、责成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和华北事务部指导所属有关省(行署)人民政府分别制定当地少数民族地区一九五二年的贸易、教育和卫生工作计划,切实执行,并向中央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一九五二年少数民族贸易、教育和卫生工作需要中央人民政府额外补助的经费,由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商拟定,报政务院核定。四、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属各部门与少数民族有关者,须在一九五二年工作计划中列入少数民族事务的项目。五、某些可由有关主管部门通力合作的事务,由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各部门商定方案报政务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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