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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全国民族贸易会议的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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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12-22
第2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全国民族贸易会议的报告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叶季壮部长在政务院第一百一十二次政务会议上的报告,并经同次会议批准)
(一)会议情况
遵照政务院的决定,本部于八月十七日至三十一日召开了全国民族贸易会议。到会者计有各大行政区、内蒙古自治区、中央直辖华北各省市及中央有关部门代表共一四九人,其中各地区代表九十八人,内少数民族代表四十二人(包括蒙、回、藏、维吾尔、苗、瑶、彝、黎、僮、侗、仲家等十一个民族)。
会议由本部沙千里副部长主持,姚依林副部长作了一九五一年全国国营贸易情况的介绍,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刘格平副主任委员作了关于民族政策的报告,各地区首席代表汇报了解放前后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情况,交流经验,并提出了意见和要求。其中有关其他部门的问题(如林业、农业、交通、铁道、邮电、银行、保险、税务、度量衡等),曾召开了座谈会,并由有关各部、行、局作了书面答复。属于贸易方面的问题,则举行分组讨论及大会讨论。在闭会前,展览了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产特产三九六件,并举行座谈会,介绍各种产品的产销情况与规格质量。会议最末一天,由政务院陈副总理讲话,姚副部长作了总结报告。
(二)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
贸易情况
在这次会议上,代表们首先回忆了历代统治者对他们的残酷掠夺政策。有的地区使他们多年不敢出山,如甘肃北部蒙民逃往甘肃南山二十多年,去年十月第一次出山到敦煌进行贸易,以致很多人常年无盐吃。绥远牧民常年穿不上棉衣。很多地区在贸易上,存在着极端不公平现象,如海南岛黎胞以一只鸡换一枚针。新疆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中苏贸易断绝时间,羊毛无人剪,肠衣有喂了狗的现象。交易时大秤入,小秤出。最使兄弟民族们气愤难忍的是蒋匪帮的连年苛征暴敛,抓丁、要粮,置他们于饥饿死亡线上。广西少数民族说:“你们再晚来一个月,我们就快饿死完了。”
解放后的情况大大不同了,全国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已先后设置了国营贸易公司门市部、采购站、代销店、加工厂等七百五十个企业机构,和大批流动贸易小组。贸易工作干部中有少数民族一千七百多人。这些贸易机构,根据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和贸易政策,在价格上基本上执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并推动领导私商尽可能地大量供应了物资。仅国营公司,截至一九五一年六月止(新疆没有统计),贸易额共达五千○五十三亿三千多万元,使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的交换比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土产特产的价格提高了,日用必需品的价格降低了。例如一九四七年,内蒙古自治区一吨粮食只能换到半匹五福布,一九五○年已可换到两匹多布,增加了四倍多。一九四九年新疆二百公斤羊毛只能换到一匹青布,一九五○年十一月只要三十公斤羊毛就可以换到一匹青布。青海解放前一百斤羊毛只能换一块半砖茶,一九五○年可以换十二块砖茶。贵州大定苗族区在解放前一百斤桐油只能换二十三斤食盐,现在可换一百六十斤食盐。各地的交换比例,一般的已逐渐趋于公平合理,有不少已经达成公平合理。由于交换比例的合理。大大提高了少数民族人民的购买力,鼓舞了他们的生产情绪。当前所存在的问题,除个别地区对贸易工作重视不够外,主要的缺点还是贸易机构设置不够普遍深入,资金不足,缺乏专门的研究指导。如粤北连南县仅有一个县公司,成立一年多以来,仅经营一亿多元。西北运去的茶叶,一般茶质都低一等。同时因交通不便,日用品的供应尚不十分充足。总之,一般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生活是困难的,解放以来的贸易工作虽然有了一定的成绩,但对于各地少数民族的需要还没有得到完全满足,今后仍须采取积极态度,继续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
(三)今后少数民族地区的
贸易方针和政策
(一)为了适应少数民族广大群众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帮助其生产发展与生活改善,应当在少数民族地区,根据不同情况有计划地积极地建立与发展国营贸易企业机构,并采取一揽子公司、专业公司、流动小组、代销店等各种形式,扩大少数民族地区的商业网,帮助他们推销土产特产,供给合乎他们需要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在有条件组织合作社的地区,积极扶助合作社的发展,同时要进行经济调查,以便于计划建设与物资交流。
(二)由于大部分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村落分散,仅有国营贸易企业尚难完全满足少数民族交换之需要,应在贸易行政机关与国营贸易企业的领导和组织下,团结正当私商,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贸易,并帮助少数民族人民经营商业,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恢复与建立定期的集市(初级市场)。并在这些市场上,建立国营贸易机构或流动小组,加强市场管理,以保证公私厂商进行公平合理的交易,并逐渐改进交易制度。
(三)贯彻公私兼顾、公平合理的价格政策,采取经济领导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坚决反对任何对少数民族人民的欺骗与掠夺。正确的价格政策,应当照顾产、运、销三方面的合理利润,并根据需要与可能,扶植少数民族地区有发展前途的手工业,减少因交通不便而造成的日用必需品供应的困难。为打下长远的贸易基础,提高土产、特产的规格质量,除实行品级差价外,并组织就地加工整装,以减轻运费与巩固扩大销路,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土产特产,和少数民族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均能在正确的价格政策指导下逐渐达到物畅其流、生产发展之目的。
(四)积极训练与培养少数民族贸易干部,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贸易部干部学校,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营贸易机构应大量任用少数民族干部,采取边做、边学、边教的培养方法,逐渐提高其政治、业务与文化水平。
(四)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国营
贸易机构的组织形式和
其他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国营贸易机构的组织形式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国营贸易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根据各地区、各民族的不同情况来决定。在内蒙古自治区,由于地区大、人口多、有了坚强有力的自治区政府领导,在整个财政经济工作上,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单位,因此内蒙古自治区的国营贸易机构采取目前的组织形式,即作为内蒙古自治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执行全国统一的政策、计划与制度,是适宜的。但在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各种具体条件与内蒙古自治区不尽相同,因此就不一定完全采取与内蒙古自治区相同的形式,各大行政区、各省、各民族可以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不同条件,因地制宜,选择适合于当时当地的情况的组织形式。
(二)关于生活特殊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如何从贸易上给以帮助的问题
在全国少数民族中,有小部分地区,由于所处地理条件过差(如云南国防线上的少数民族,因离内地过远,日用必需品的供给很困难),或由于过去反动政府在经济上的过度摧残,或由于他们所生产的土产特产尚未能找到销路,因此目前在生活上还有特殊困难。对于这些地区,在贸易上有加以特别照顾之必要。
国营贸易机关由于特殊照顾这一小部分地区,在经营上有时不可避免的要有些赔累,例如:以较低价格供给他们的一些迫切需要的日用必需品(如食盐、茶叶);用稳步前进的办法来帮助他们推销土产;从收购中逐渐帮助他们提高质量;建立较多的国营贸易机构与流动小组,来维持对他们的供应
(这些国营贸易机构有时是入不敷出的)等。国营贸易机构采取这些办法,其目的是为了在一定时期内,帮助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得以恢复元气,发展生产,找到销路,逐渐建立他们自己的合作社和商业,这是为了帮助他们克服困难的过渡办法,而不是长期的以赔累和贴补为方针。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贸易部得根据本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这种特殊的照顾,与由于这种照顾而必须的赔累数额,并列入本区的国营贸易财务计划之内。
(三)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营贸易企业必须在各地人民政府统一的领导下,与各经济部门(工业、农业、银行、税收、合作、交通)及有关各项工作密切结合,贯彻政策,并依靠群众,特别是在边防地区与保卫部门结合,更为重要。
(四)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贸易工作的领导与帮助,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贸易部,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工商厅),应根据需要建立民族贸易的专管机构,或设专管干部,以便具体研究指导工作的进行。
(五)在商品经营上,要注意地方需要之具体情况,如医药用品、生产工具等。
以上各点,是否有当,请政务院批准、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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