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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重视节约能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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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07
第7版(国际)
专栏:

  捷克斯洛伐克重视节约能源
最近,捷克斯洛伐克通过了两项节能新法:《热能生产、分配和消耗法》和《国家能源检查法》。这两项新法律是经过长期酝酿后制定出来的,说明了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对节约能源问题的高度重视。
捷克斯洛伐克是一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但资源不甚丰富。由于国内能源不能充分满足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长期以来一直进口一部分能源。80年代初,能源进口遇到一些困难,同时耗能过高也不利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因而使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节约能源的重要性显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节约能源,捷克斯洛伐克曾于1982年制定了专项纲要,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促使煤炭开采和运输合理化,尽量利用二次原料,在水泥生产中用煤渣或煤粉代替重油和煤气,在冶金工业方面采用先进的连续轧钢设备和技术,在机械工业、农业和食品工业等方面也都采取了合理利用能源的措施。在上一个五年计划(1981年—1985年)期间,政府共投资240亿克朗对一些耗能多的企业进行改造,并兴建了一批新的节能项目。这五年中,捷克斯洛伐克燃料和能源的消耗量平均每年降低1.7%,共节约1540万吨标准燃料。
经过几年的努力,在节能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但创造国民收入的能源消耗量仍比西方工业发达国家高出1/3。因此,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政府又进一步提出,要求所有的企业和单位在1986—1990年间使能源的消耗量每年降低2.9%。
为了实现以上要求,近年来又采取了新的节能措施。
如:在国民经济中大量采用微信息处理机和其他新的控制设备;有计划地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采用先进的节能设备和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和采用新材料,等等。同时,致力于进一步改变动力结构,加快核动力工业的发展,加快发展小水电、沼气、地热、太阳能等能源。
最近通过的这两项新法就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能源生产和消费单位必须大力采用科技成果,使生产和消耗合理化。这将对捷克斯洛伐克一贯重视的节能工作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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