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1阅读
  • 0回复

首都法学界座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提出 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08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首都法学界座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提出
  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记者周立宪)首都一些法学界人士提出,应当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继续抓紧抓好,特别要加强在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对《条例》的宣传工作。在实施《条例》中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把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作为对被处罚人和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
在公安部和中国法学会今天举办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来自首都法学界的20多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条例》对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参加座谈会的同志认为,《条例》关于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不服上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对受处罚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是我国宪法关于加强民主和完善法制精神的体现,也是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对公安机关执法情况加强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的重要措施。公安部部长王芳在讲话中,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干警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整、准确地执行好《条例》。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仲方主持了座谈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