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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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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08
第5版(理论)
专栏:思想评论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张黎洲
“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这是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要求。把“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和“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提到应该受到尊重、保护的不容忽视和不可侵犯的权益的高度,是很有道理的。这当中,“知情权”问题人们不大熟悉,有些领导机关也不大关注,而它恰恰是至关紧要的。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人民的公民权利包括哪些内容?宪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改革政治体制和提高开放程度来说,人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发言、参与、管理、监督、批评、控告、弹劾等等权利,更得到社会普遍的重视。这当然是正确的,但却是不够的,还得有个非常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权利——“知情权”。在旧中国,统治当局奉行所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信条。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不搞这种愚民政策。比如说,民主的起码条件是人民能够自由发表意见,也就是宪法上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我们主张广开言路,破除言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正是为了把言论自由的权利真正付诸实施。但是,假若人民不了解经济、政治、思想文化领域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情况,不了解这些方面遇到哪些突出矛盾,近期和远期要着手研究解决哪些主要课题,他们从何发表意见呢?直接参与,同样是民主的重要方面,它不仅指的参与讨论重大问题,实际上也可以把管理、监督、批评等项权利包括在内。参与权,从当前来讲,主要就是参与改革和建设,假若人民不了解改革和建设的决策依据、战略目标、主要任务,以及政策和措施、步骤和方法,不了解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采取的新办法、新措施,他们又如何积极参与呢?所以说,缺少“知情权”,就难以切实行使其他民主权利,就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这也是领导机关处理矛盾、协调关系的需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现在,人民群众同领导机关之间出现的许多矛盾和不协调,原因之一,是某些机关常常把应该并且可以公开的事情也对外界封锁、同群众隔绝,人民对机关、对机关领导、对机关进行的工作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理解。或因不了解他们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或因由小道听到不实的东西作出错误判断,或因没有机会直接对话、协商和交流,误解、隔阂、矛盾、责难都接踵而来。倘若机关加强同群众的联系,这些问题即便不能全都迎刃而解,至少也可以大为缓和。因而十三大报告特别强调:“领导机关的活动和面临的困难,也只有为群众所了解,才能被群众所理解。”的确,不了解,就不理解,就不协调。了解,是理解的桥梁,也是协调的前提。大道不畅,小道盛行,一点也不奇怪。机关的“开放度”越高,人民群众越有条件知情、知人、知政,也越发感到自己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信任;当人民群众的这种信任感逐步转化成责任感,彼此的误解、怨尤经过沟通也就成了相互的理解、交融了。
这里,要强调正确理解“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的含义,尽可能把“重大情况”考虑得宽一些,尽可能把允许人民群众透视的范围放得广一些。任何事情都让人民群众一清二楚是做不到的,但“重大情况”并不限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其贯彻执行情况,也包括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并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重大事件、重大问题;“重大情况”并不限于国情、省情、县情,也包括由上到下的各个部门、各条战线、各个单位的重要情况,都应当让人民有真切透彻的了解。而且,提供的情况还都要是真情(真实的)、实情(具体的)、新情(有最新发展情况)。这样做,表明我们领导机关让人民群众知情知政不是虚情假意的,也才有利于他们“依情”行使民主权利。因为人民群众行使言论、参与、管理、监督、批评等民主权利,是一个对各种情况进行判断、思考、分析、归纳的过程。向他们提供的情况,如果是真实、准确的,又是多层次、多侧面的,既有纵的,又有横的,既有正面,又有反面,既有原因,又有结果,这无疑将促使他们把问题想深些,发表意见和实行参与就更有价值。常听说有些领导部门对来自群众的批评和意见不以为然,认为说不到点子上,起不了多大作用。其实,这不能怪群众。有真知,才有灼见。在“报喜不报忧”的思想支配下,再加上把不属保密范围的事也“严格保密”,某些领导机关向人民群众甚至向人大代表提供的情况,即便不是带水分的,往往也是“官样文章”,许多应该提供的重要情况并不见得如实报告,这又叫人民群众怎能具有真知灼见呢?
末了,还要补充一句:知情,是人民作为主人的权利;让人民知情,是领导者作为“公仆”的义务和责任。每个领导者都要把尊重人民的“知情权”,看作是增强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的重要内容,并积极开辟各种渠道,运用一切手段,切实加以实施。应当让人民知道的重大情况有意封锁,或者形式主义地用一些办法去搪塞群众,严格地说,这也是一种渎职、侵权以至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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