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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界人士谈《企业法》——本报经济部邀请北京部分厂长、经理座谈纪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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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09
第2版(经济)
专栏:

  企业界人士谈《企业法》
——本报经济部邀请北京部分厂长、经理座谈纪要
企业改革的深化,呼唤着《企业法》的出台。酝酿了多年的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将对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根本任务、权利和义务,企业的领导体制、厂长的生产、民主管理等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企业的经营管理逐步走上法制轨道。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国各界人士特别是企业家们对此十分关心,都有一些希望和想法。我们欢迎大家把自己的想法发表出来,以供有关方面研究参考。  ——编者
元月4日,本报经济部邀请北京部分工厂企业的厂长、经理,就《企业法》的制定、颁布、贯彻执行问题进行了座谈。现将他们的发言整理如下:
改革的深入,迫切需要有一个《企业法》,以巩固这几年来的改革成果。
徐孝纯(北京印染厂厂长):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要增强这个细胞的活力,进一步搞活企业,迫切需要制定《企业法》,从法律上保障企业的法人地位。《企业法》,顾名思义就是企业的根本大法。有了责、权、利三者明确规定的《企业法》,办企业就有了方向,做到有章可循,依法行事,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不受干扰乃至侵犯,获得可靠保障。
李大林(北京建筑工程机械厂厂长):《企业法》的制定和出台,时机已经成熟。9年改革,硕果累累;党的十三大,又为全面推进改革拓展了道路;今年还将在全国普遍实行厂长负责制。改革成果亟需以法律形式巩固下来,《企业法》的出台越快越好。如果再不出台,厂长的法人代表地位将难以及时得到保证,厂长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也难以真正确立,那就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郑焕明(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经理):现在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如果还是无法可依,厂长工作很难顺利进行。任何法律、法规都有一个完善的过程,对《企业法》也不能要求一下子搞得尽善尽美,因为这是不可能办到的。从现实出发,不失时机地出台,如有不完善之处可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
希望《企业法》确保企业家责、权、利的统一,推动企业家阶层的崛起。
徐孝纯:按照企业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原则,厂长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比较充分的权力。责、权、利三者务必配套。权力不充分,厂长就很难全面负责。厂长需要什么权力?无非是人、财、物、产、供、销。人事权客观上处于首位,副厂长如果仍由上级任命,他就会说我对上级机关负责,而不对厂长负责。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副手对厂长的工作来说,实在太重要了。副厂级干部人选的决定权,还是给厂长为好。奖励权不给厂长,也不利于厂长的工作。当然,厂长行使奖励权时,可以而且应当征求和听取职工的意见,必要时还可提交职代会进行讨论。
对经营者的利益如何保证,这是个大问题。前些时候,虽已规定厂长收入可高于工人1至3倍,但实际上多数落实不了。原因尽管多种多样,但主要问题是“谁来给”?哪个厂长能给自己加奖金?上面没有个明确的说法,只笼统地确定个数额原则,还是不好办的。经营者并不是只指厂长一个人,还应包括副厂长、中层干部等,是一群人。经营者的利益如果不从法律上给以切实保障,既不利于经营者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企业家阶层的崛起,也不利于企业的振兴、民族的兴旺。
李大林:对厂长应负的法律责任,需要规定得明确、具体,但也不宜只顾了这一头,而对厂长的权力和利益规定得笼而统之,不够具体明确。我们厂是生产塔吊的。哪地方塔吊倒了,我心里就害怕,要负法律责任。我当厂长第一天,北京一个地方倒了一台塔吊,赶紧派人去看。一看不是我们的事儿,才放心。这个心别人不用操,我李大林就得操。可现在,当厂长的“姥姥不亲,舅舅不爱”。厂长的社会地位太低,处处求人。厂长拿点钱,别人又眼红。(徐孝纯:现在不少厂长的收入低于他的司机。)希望《企业法》理直气壮地支持厂长,提高厂长的社会地位,为造就一大批企业家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
郑焕明:长期以来,厂长的社会地位如何,谁都比较清楚。形象一点说,真像个廉价的“小伙计”。上边随便哪个部门,来个小姑娘都能把你厂长数落一顿,甚至一个电话你就得走一趟。国外有的大企业家的收入比国家元首还高,我们不要求这个,但总得有个相当的社会地位,让企业家坐到他该坐的位置上。
安庆衡(北京齿轮厂副厂长、总工程师):对厂长应负的法律责任无疑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相应地还要规定企业的经营效果与经营者利益的关系。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社会地位特别是保障经营者的利益,有个更新观念的问题。现在,社会上不少人认为:个体户多拿钱理所当然,因为他们辛苦;乡镇企业的经营者也可多拿钱,因为贡献大。就是大中型企业搞得好的,厂长多拿点,各种阻力不小。(李大林:公司要奖励我700元,我就琢磨开了,给谁分一点?是给学校还是给幼儿园?)(本报经济部主任艾丰:应该多得嘛,你拿了,给你发条新闻。)(郑焕明:大林,我还是劝你别拿,老艾给你发新闻,你也别拿。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上面得有个具体说法;二是要考虑职工群众的心理承受力。)思想观念不更新,拿了钱起不到好作用,不如不拿。
“媳妇”立了法,“婆婆”、“大姑子”、“小叔子”也应有法律制约。
李大林:《企业法》对厂长来说,实际上具有双重的意义:一是保障厂长的法人地位和合法权益;二是要求厂长严格地依法办事。过去厂长难当,不是难在处理企业内部事务,而是来自企业外部的问题。现在企业好比是个“媳妇”,给“媳妇”立了法,有了规矩,而对“婆婆”、“大姑子”、“小叔子”等不立个法,也不行。就是说,《企业法》还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法。企业的主管部门,与企业有直接间接联系的有关部门,都应有必要的法律制约。这好比,一座立交桥建起来了,而其它路口还是个“腊子口”,车辆运行仍然不能畅通。所有路口都有了立交桥,道路才能畅通无阻。
郑焕明:立法需要配套,光有一个《企业法》是不够的。如果上级行政部门对企业横加干涉,使企业受了损失,谁负责?企业就怕来自上面个别领导干部的瞎指挥。不应该“婆婆”拍板,“媳妇”干事,干成了,上级领导正确;干不成,是企业的错误。汽车司机要听交通警的,交通警须按交通规则指挥,不是交通警说得不对也是对的。只有立法配套了,企业才能有个比较宽松的环境。
胡健(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经理):《企业法》的基本条文,对我们文化企业是同样适用的。但是,文化企业确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年来,文化企业的性质不很清楚,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产生诸多矛盾。比如,我公司下面一些基层同志说,文化企业究竟是“公鸡”还是“母鸡”?强调“打鸣”——社会效益、精神文明时,说是“公鸡”;强调“生蛋”——经济效益、给国家积累财富时,就说它是“母鸡”。文化企业的“婆婆”更多,谁都可以发号施令,几乎没有什么企业自主权可言,可还要求自己养活自己。我们希望能继续制定包括所有企业的《企业法》,对文化企业也有个说法。
《企业法》关键在于贯彻执行,千万不要颁布了,谁也不去管。
郑焕明:近几年来,经济法律、法规制定了不少,这是经济法制建设的一大成就。但是,有些法律、法规制定颁布后,有有关部门组织贯彻实施;也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制定、颁布后,说谁都要执行,实际上却谁也没去管。《企业法》制定、颁布后,希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比如,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地位和利益,等等,都要来真格儿的。有了《企业法》,还需要有个实施细则,以使《企业法》的实施得到真正落实。(本报记者 鲁牧 皮树义
 杜飞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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