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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上 袁宝华对《企业法》的修改作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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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12
第2版(经济)
专栏:

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上
袁宝华对《企业法》的修改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国家经委副主任袁宝华受国务院委托,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的修改情况作了说明。
袁宝华说,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报告的精神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近一年来企业扩权实践中的一些经验,有关方面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
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企业法草案中的体现。
袁宝华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经营,一般也不适宜由国家直接经营”,应“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两权分离的原则,在企业法原草案中已有体现,但强调得还不突出,有关财产关系表述得也不够明确。为此,建议在总则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写:“国家对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至于“分离”的具体形式,则由“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承包、租赁的具体办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拟先由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这方面的法规国务院正在组织拟订。
二、关于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袁宝华说,根据新党章和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企业党组织“不再对本单位实行‘一元化’领导”的规定,为明确企业党组织的作用,企业法草案作了原则性的表述,在总则中增写一条:“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支持厂长依法充分行使职权。”
三、关于企业的分配原则。
袁宝华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增强企业的活力,国家允许企业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以提高经济效益。由于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分配方式也必然多样化。为此,企业法草案除强调了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外,同时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四、关于厂长的地位和作用。
袁宝华说,关于全面负责问题,党的十三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厂长对企业要“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因此,草案规定的厂长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是厂长地位和国家赋予厂长的权利决定的,这体现了责权一致的原则。国家赋予厂长经营决策权、经营指挥权和用人权,厂长就不仅仅只是对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负责,同时也要对企业职工培养、教育、使用,对建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搞得如何,厂长是负有全面责任的。这同党组织为扩大党的影响,在职工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一致的。
五、关于企业决策形式。
袁宝华说,关于企业法草案要不要规定大型企业设立企业委员会,我们反复酝酿,认为还是不写为好,只保留管理委员会一款,因为,如果设企业委员会作为企业集体决策的机构,一旦决策失误,则难以追究厂长的责任,集体决策无人负责的局面也难以改变。当然,这样规定,并不排除经国家批准的特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其他决策形式的试点。这个问题可在企业法草案提请七届人大审议时加以说明。
六、关于企业干部管理。
袁宝华说,为促进大批精明强干,勇于开拓的企业家在市场竞争的风浪中涌现出来,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经营者队伍,修改稿在企业经营者人选问题上增加了竞争机制的内容,将原草案“厂长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免”改为厂长人选的产生,可以是“政府授权部门委任或招聘”,可以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招聘或选举”。关于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人选,改为由厂长提请政府授权部门任免,但国家对承包、租赁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关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袁宝华说,此次修改稿,根据党的十三大报告关于政企分开的精神,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一章作了改写,主要是强化了政府部门对企业服务、监督的职能,弱化了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并规定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以及对企业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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