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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寿受国务院委托就保守秘密法草案作说明 既要做好保密 又要适应改革开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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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1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张文寿受国务院委托就保守秘密法草案作说明
既要做好保密 又要适应改革开放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国务院代总理李鹏向今天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草案)》的议案。
李鹏在议案中说,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国家保密工作等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反复讨论修改,拟订了保守国家秘密法草案。这个草案,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会上,国务院副秘书长张文寿受国务院的委托,就保守国家秘密法草案作了说明。
他说,保密工作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工作,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1950年10月党中央就作出了《关于加强保守党与国家机密的决定》,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即颁布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并施行至今。这个暂行条例对全国的保密工作曾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但它已“暂行”了30多年,在许多方面已经很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的保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一方面,由于“文革”对保密工作的破坏,造成了保密工作的认识和管理的严重混乱,必须花很大的气力加以彻底扭转;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党和国家的各条战线对保密工作不断提出许多新问题、新要求,保密工作的任务日益繁重。新的情况要求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全国性法律规范,以加强保密工作。
关于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问题,张文寿说,保密法草案将是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调整全国保密工作的一部法律。这个法律必须体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总任务服务的指导思想。保密工作既要做好保密,同时又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因此,根据1983年经中央书记处同意的“新时期保密工作指导思想”,保密法草案在“总则”中把全国保密工作总的方针和原则明确规定为“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方针”和“为改革开放服务的原则”。在保密法草案各章的条款规定中,力图使这一方针和原则得以具体体现。
关于国家秘密的定义、密级和保密期限问题,他说,近几年来,中央、国务院一再指出,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保密工作要很好研究,要研究怎样确保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哪些是核心,哪些不是核心,哪些要确保,哪些可以不保,要划分清楚。但是,由于《暂行条例》制定时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未对国家秘密的定义、密级和保密期限作规定,这对当前保密工作的正规化、法制化是不利的,也难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密法草案对解决上述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问题,张文寿说,《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根据保密工作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保密法草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作了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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