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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淳一代表人大法委会报告审议结果 制定惩治贪污贿赂走私罪补充规定很必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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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1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项淳一代表人大法委会报告审议结果
制定惩治贪污贿赂走私罪补充规定很必要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今天说,为了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制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很有必要,草案规定基本是可行的。
项淳一在今天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这两个补充规定(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出了修改意见。
他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草案中,“个人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后面,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6个月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的公款不能退还的,从重处罚。”
他说,“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受贿数额不满1万元,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他说,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适用前款规定”中的“适用前款规定”修改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项淳一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二人以上共同走私的,按照个人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共同走私货物、物品的总价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共同走私货物、物品的总价额处罚。”
关于单位犯走私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刑,他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面,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在境外取得的外汇,应该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者不存入国家指定的银行,或者把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或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由外汇管理机关依照外汇管理法规强制收兑外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除依照外汇管理法规强制收兑外汇、没收违法所得外,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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