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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汝棼代表人大法委会报告审议结果 水法草案基本可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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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12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宋汝棼代表人大法委会报告审议结果
水法草案基本可行
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今天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草案)》审议结果所作的报告中说,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水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关于水的所有权问题,宋汝棼说,根据有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建议本法只规定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将这一条中的“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或者所建水工程的所有权不同而改变”一句删去。
关于用水许可制度问题,他说,有些地方、部门提出,规定所有用水单位都要申请许可,行不通;同时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南方和北方差别很大,应当规定得灵活一些。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关于水事纠纷的处理问题,他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宋汝棼说,关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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