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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应香原承包责任地仍由她使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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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1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答复反应

田应香原承包责任地仍由她使用
1987年9月9日,你报第五版刊登题为《我该不该使用这份责任地》的读者来信,引起了我县各级领导人的重视。我县长丰区公所领导人带领区法庭、土地管理站的同志到泉口乡先泉村,会同乡政府、村委会的同志对田应香再婚前后的责任地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按照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区公所已正式行文,明确田应香原承包的责任地仍由她继续使用。
贵州德江县 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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