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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修改后通过两个补充规定 严惩走私罪贪污贿赂罪 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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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14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修改后通过两个补充规定
严惩走私罪贪污贿赂罪 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今天继续分组讨论。委员们在审议《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草案)》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草案)》时认为,严惩走私罪和贪污罪贿赂罪是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需要,是反对经济犯罪斗争的有力武器,建议审议修改后通过。
在审议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草案时曾涛委员说,现在全国走私情况比我们知道的要严重得多,要加强“两个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
周谷城副委员长,洪丝丝、杨立功、颜金生等委员提出,现在的补充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行走私的处罚偏轻。机关、团体走私有便利的条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加重处罚。现在机关、单位走私犯罪的情况比个人走私严重得多。
杨克冰委员说,抓走私斗争很艰巨。现在有些走私交易在海上进行,由于缉私工具落后,给缉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如国家三令五申禁止进口旧衣服,至今仍未杜绝。
胡绩伟委员提出,要对走私文物予以严惩,不能把走私文物看成一般的走私罪。目前许多地区盗坟现象十分严重,情节恶劣就是与对走私文物惩治不力有关。
李琦委员、王金陵委员认为,应对走私淫秽物品和走私毒品、武器予以严惩。
在审议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草案时,苏步青委员认为,立法以后,归根结底是个执行问题。对贪污罪、贿赂罪一定要严肃处理,才能刹住。
陈惠波委员说,知识分子在搞科研发明中,因为领导不批准的原因而挪用了公款搞科研是否应该按贪污论处,要具体分析。一要看是不是从事非法活动,二要看是不是营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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