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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继续分组审议《企业法(草案)》 企业两权分离厂长全面负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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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15
第2版(经济)
专栏:

人大常委会继续分组审议《企业法(草案)》
企业两权分离厂长全面负责
本报北京1月14日讯 记者鲁牧报道:今天在人民大会堂四个会议室里,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代表继续分组审议《企业法(草案)》。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透明度强,民主气氛浓。审议意见比较集中的是“两权分离”和企业领导体制问题。
多数委员认为,现在提出的《企业法
(草案)》,改得很好,较为完善。何英委员说,这个草案体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两权分离”、政企分开、企业党组织的任务、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等规定得更明确了。林丽韫委员说,特别是明确规定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全面负责,这很好。裘维蕃委员评价说,这个草案较为完善。他们都希望尽快收集各方面意见,再作修改后通过实施。
在“两权分离”上,对企业资产的“所有”与“占有”关系如何理解?孙敬文委员提出,草案第二条规定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后面的条文又规定享受占有权、企业可以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是否矛盾?“所有”与“占有”是否有区别?陶大镛委员说,关键在于实行“两权分离”原则后如何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现在有一种议论,说“国营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经营方式”,还有人说“全民不如集体,集体不如个体”,这是片面的、错误的。现在的草案前面说属“全民所有”,后面跟着来个由企业来占有,“全民所有”实际上变成了“企业所有”。建议将第二条中的“占有”二字取消。
在企业领导体制上,侯学煜委员认为,厂长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拥有充分的权力。人事权很重要,如果副厂长由上级机关任命,那末他就很难对厂长负责。苏步青委员说,厂长的职责很大,因而厂长的产生很重要。钱敏委员提出,对职代会招聘厂长,是否还需考虑一下?因为职代会民主选举厂长,是实行民主管理的方式;招聘则是行政上的工作。
对草案规定企业的作用,郑伯克委员认为很有必要。他说,草案增写第七条,遵循了党的十三大精神。企业党组织不再实行“一元化”领导,而起保证监督作用,我很赞成。伍觉天委员则认为,党在企业中的职责还是由党中央决定为好,建议第七条不写。
黄荣昌委员认为,草案要把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充分体现出来。企业工会有权参与企业的各种决策,有权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有权与企业行政领导对话、监督行政领导。这样才能体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李文清委员说,职代会的权利和义务有个保障执行问题。职工群众如何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也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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