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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合同订不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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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17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漫话

这种合同订不得
石角
最近,一位通讯员给笔者来了一封信,说他在新年伊始,同县政府签订一份合同:在《人民日报》发表新闻报道×篇;在《农民日报》发表×篇;在省报发表××篇……年终完成任务,县政府发给他奖金多少元;超额完成任务,增发多少元奖金;没有完成任务,罚款多少元……云云。
订这种合同,在县政府领导方面来说,无非是想多多宣传自己工作的成绩。但是,新闻报道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因而,在通讯员方面来说,是要根据县政府的实际工作情况,来进行报道的。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实际工作是第一性的,而新闻报道是第二性的。如果在新的一年里,这个县政府的工作平平,或者出现了一些失误,那么,通讯员又如何完成任务呢?如果通讯员为了完成任务,县政府的各项工作又没有什么值得向全国、全省人民宣传的成绩,也要写出能登报的成绩,编造新闻,这岂不是弄虚作假,欺骗读者吗?!报纸上刊登的虚夸新闻,恐怕大都是这样产生的。
我倒有个想法,这份合同可以改一下:在报纸上发表多少篇批评县政府工作和领导作风的稿件,年终县政府给通讯员多少奖金。这就是说,县政府花钱买批评。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是多方面的,多形式的,但县政府花钱买批评,应算是落实十三大这一精神的一个具体措施。
当然,签订了这种合同,通讯员为了多得奖金而制造假的批评报道,也是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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