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阅读
  • 0回复

经济法规体系亟待完备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17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经济法规体系亟待完备
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召开全国经济法规体系研讨会,与会者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急需法律的保障,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机结合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急需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而仅以传统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为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单纯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及法学观念,以“计划就是法律”高度集权为原则,调整单纯计划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及法学观念,都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必须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学观念有所突破,创立新理论、新观念、新制度,以维护新的经济秩序。因此,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内在要求的、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要建立这个体系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确立指导思想,以建立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为核心,以促进或推动生产力发展为基本目的和检验标准。2、对传统的法学观念有所突破,应根据改革的急需,实行超前立法,从而依法为改革开辟道路,必须协调立法的稳定与发展,成熟与超前的关系。3、有必要制定一个专门的经济立法规划,通盘筹划经济法规体系内部合理分类与配套,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理论研究的结合与协调,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分工协作等问题。4、抓紧制定统帅经济法群的经济法纲要或经济法通则、经济法典。5、国务院应当有一个专门的研究咨询机构对此进行长期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并具体实施。6、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在同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并施行地方法规。7、加强立法工作者、理论研究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摘自1987年12月26日《经济日报》俞梅荪、姚潇瀛、王海征文)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